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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伟
联系方式:023-67734562
注册时间:2016-11-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简介:
招标、投标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和其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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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晟文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彬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5民终3809号         判决日期:2019-06-05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晟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彬、原审被告陶登嘉、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民初9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晟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要求晟文公司偿还刘彬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80000元的判项,改判驳回刘彬对晟文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彬承担。事实与理由:1.发生事故的项目不是晟文公司承包的项目,该项目发生的事故与晟文公司无关。2.即便晟文公司是发生事故的项目承包人,也并非该项目的施工人,晟文公司不是事发事故的最终责任人。3.晟文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一审判决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分配不当,未考虑死亡工人未系安全带违规操作过错责任。 刘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登嘉答辩称,一审遗漏了的当事人,应该发回重审。收条上明确了陶加兵为承建人,故应该追加陶加兵参加本案的诉讼。 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晟文公司、陶登嘉、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给付刘彬为其垫付的死亡赔偿金60万元;2.诉讼费用由晟文公司、陶登嘉、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2017-2019年度有线电视基础网络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招标”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比选,晟文公司成功中标分包二,即光缆线路、分配网及设备工程。2017年9月13日,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作为建设方,晟文公司作为承建方,双方签订《光缆、分配网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由晟文公司承包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辖区内的光缆及分配网工程施工;工程不得转包;承建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建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承建方指定刘彬同志为现场代表,具体组织现场协议、现场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负责与建设方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建设方和承建方各派一名代表,签订材料领料授权书,承建方的库房领料或退库由刘彬负责,领料单据双方签字确认并填写领料用途和实施地点后有效等。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9月16日,晟文公司向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彬为施工项目现场负责联系人,授权有效期与前述合同年限一致。刘彬与晟文公司实际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刘彬挂靠晟文公司承建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辖区内的部分光缆及分配网工程,并向晟文公司缴纳工程款10%的管理费。 2018年7月16日,在綦江区东溪片区扶欢镇崇恩、小卷洞村FTTH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廖宗云在高空作业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17日,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向晟文公司发出《停止施工的函》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告知备忘》,要求晟文公司全面停工并第一时间向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该事故,该两份文件均由刘彬代表晟文公司签收。2018年7月19日,晟文公司向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出具《綦江广电施工项目组自查报告》,其中载明“在检查期间,发现项目组负责人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将承建项目交由非我公司人员施工”。次日,晟文公司又向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出具《安全事故报告》,载明“项目经理刘彬私自将项目交由非我公司施工班组的施工人员,事前我公司毫不知情”等。 2018年7月17日,刘彬作为甲方代表与死者家属赵碧群、黄昭容、廖君群、廖君强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甲方赔偿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900000元。协议签订时,陶登嘉、晟文公司的股东姚光文及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的员工廖治涛均在场,廖治涛作为见证方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同日,晟文公司的股东姚光文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刘彬转账200000元,刘彬随即将此款转给了死者家属廖君群。2018年7月25日,姚光文再次向刘彬转账400000元,陶登嘉向刘彬转账300000元,刘彬再次将此700000元转给了死者家属廖君群。与此同时,刘彬向姚光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姚光文人民币40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又向陶登嘉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关于綦江区扶欢镇崇恩小巷FTTH改造工程,廖宗云因公死亡一事,我刘彬收到陶登嘉支付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收到后由刘彬代为支付廖宗云亲属(因该工程系陶登嘉、陶加兵承建,并聘请工人,因此与廖宗云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经承建人授权,以我名义签订)。”该收条有陶登嘉和刘彬的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与晟文公司签订的《光缆、分配网工程施工框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合法有效。刘彬挂靠晟文公司承建前述工程,是晟文公司授权的施工项目现场负责联系人。一审庭审中,晟文公司辩称涉案的綦江区东溪片区扶欢镇崇恩、小卷洞村FTTH工程不属于刘彬挂靠晟文公司承包,而是刘彬自行向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这与一审法院查明的证据及事实不符,刘彬持有晟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光缆、分配网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刘彬系晟文公司的工程现场代表,晟文公司的《自查报告》、《安全事故报告》也能证明涉案工程系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且晟文公司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刘彬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陶登嘉,陶登嘉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雇请廖宗云来施工,却没有为廖宗云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致廖宗云死亡,陶登嘉对此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陶登嘉辩称自己并非实际施工人,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刘彬应当知道陶登嘉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仍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陶登嘉,应与陶登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晟文公司作为刘彬的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却未对涉案工程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刘彬违法转包工程并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对此亦有过错,应与陶登嘉、刘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广电綦江分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晟文公司,其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大小,一审法院确定由刘彬对死者廖宗云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陶登嘉承担40%的赔偿责任,晟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刘彬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时,陶登嘉、晟文公司的股东姚光文均在场,且赔偿协议内容是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故可以认定陶登嘉和晟文公司均认可该赔偿协议的内容。现刘彬通过向姚光文个人的借款,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600000元赔偿款,陶登嘉通过刘彬向死者家属支付300000元赔偿款。刘彬支付的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陶登嘉和晟文公司进行追偿,故陶登嘉应偿还刘彬垫付的赔偿款60000元,晟文公司应偿还刘彬18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陶登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彬为其垫付的赔偿款60000元;二、重庆晟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彬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80000元;三、驳回刘彬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刘彬负担2940元、陶登嘉负担490元、重庆晟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重庆晟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玉妹 审判员郝绍彬 审判员夏东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秦 书记员毛颖
判决日期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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