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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红辉
联系方式:025-86261058
注册时间:2005-05-26
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磐能路6号
简介:
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防爆电气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租赁、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承接电气、自动化、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施工业务;光伏发电;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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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11民初2899号         判决日期:2019-06-04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蕴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109541.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起,原、被告签订五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等货物,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但仍有109541.66元未付,现诉至法院。 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各一套,价款47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20%货款订金,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75%,原告开具17%增值税发票,剩余5%作为质保金,安装调试完毕无质量问题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各一套,价款300000元,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各一套,价款360000元,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各一套,价款250000元,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磐能DMP3000型变电站测控系统软件V2.0、磐能SJ-2000变电站监控系统软件V6.0各一套,价款400000元,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上述合同金额总计1780000元。2014年1月16日至11月25日,原告陆续按约交货,并于2015年1月、3月、4月开具1780000元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陆续支付货款1670458.34元,尚欠货款109541.6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编号2013111738、2013111827、2014110120、2014110121、2014110122)及附件、发货通知单、成品发货清单、物流单号、送货单、用户验收单、发票5份、银行汇款流水,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541.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合议庭
审判员俞昌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徐乔
判决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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