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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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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455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青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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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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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某与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吉0191行初14号         判决日期:2019-06-04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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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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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5月30日,本院收到雯某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参加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后,起诉人2015年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考试后网上查询发现成绩变化,吉林省教育部门给出起诉人缺考导致的,为验明真相起诉人特申请吉林教育考试院提供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考生编号10XX62)考试场所的全部视频监控,其中2014年12月29日东北师范大学考场素描半身像、速写及同月27、28日长春市养正高中三科考场内和周边,以及评卷、成绩审核等相关场所监控录像,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向起诉人提供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本人考试场所的全部监控视频信息。2、判令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向起诉人提供《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4)195文件。3、判令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向起诉人提供起诉人素描半身像、速写科目成绩为0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政策依据。4、判令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对雯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忠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娜
判决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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