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孙福如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浙温执委字第4-3号
判决日期:2015-07-14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孙福如、孙福槐、章步洪、胡克芒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天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需为申请执行人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取罐、双效浓缩器、酒精回收塔并提供中药热回流机组中的单效冷凝器,以及赔偿申请执行人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损失1322592.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福如、孙福槐、章步洪、胡克芒承担连带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合计1424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天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孙福如、孙福槐、章步洪、胡克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章步洪名下的牌号为浙C×××××的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成交款286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孙福如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五甲街的房产(建筑面积193.7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约90平方米),拍卖成交款160000元。上述拍卖成交款已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另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福如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740号一间五层房地产(现场门牌号为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272号,建筑面积:285.85平方米,集体土地),经三次拍卖、变卖均未成交。此外,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章步洪司法拘留十五天,后被执行人章步洪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300000元。
另,本案被执行人孙福如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740号一间五层房产(现场门牌号为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274号,所有权证号:019708号,建筑面积:261.26平方米)及被执行人孙福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780号一间五层房地产(现场门牌号为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316号,所有权证号:019708号,建筑面积:213.85平方米)系被执行人孙福如、孙福槐唯一住房,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14)浙温执委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马庆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洁
判决日期
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