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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玉建
联系方式:18676164022
注册时间:2013-06-17
公司地址: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岚景街1号第二幢四楼之2
简介: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LED产品;承接照明亮化工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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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柏韬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民终1499号         判决日期:2019-06-03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韬、原审被告谢彦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艾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艾轩公司对柏韬的车辆赠与并由柏韬及时返还车辆。事实和理由:(一)艾轩公司赠与车辆给柏韬,是附义务的赠与,是基于柏韬在艾轩公司处工作,柏韬接受赠与后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积极工作,为艾轩公司创造价值。艾轩公司每月支付车款而不是一次性付清车款,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之后柏韬已不再继续为艾轩公司工作,也即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因此艾轩公司也有权撤销赠与。(二)柏韬存在敲诈勒索、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擅自将开发产品出售给他人等行为,为此艾轩公司已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鉴于柏韬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艾轩公司的权益,艾轩公司有权撤销赠与。(三)本案赠与的标的物不是车辆,而是购车款。因此,对于剩余未付的购车款,实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利益,对该部分利益艾轩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柏韬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谢彦涛未发表任何意见。 柏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艾轩公司、谢彦涛一次性付清粤T×××××小型普通客车的贷款52173.68元。 艾轩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撤销艾轩公司对柏韬车辆(车牌号为粤T×××××)的赠与;2.柏韬即时返还车牌号为粤T×××××的车辆给艾轩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柏韬于2013年8月开始在艾轩公司担任设计师。2016年,谢彦涛代表艾轩公司与柏韬达成口头赠与合同,艾轩公司赠与柏韬汽车一辆,具体车辆由柏韬选择。2016年11月13日,在谢彦涛的陪同下,柏韬挑选了一辆宝骏牌型号LZW6465BMVY的小型普通客车。谢彦涛提出以贷款方式购车,由艾轩公司支付月供车贷给柏韬,柏韬表示同意。上述车辆的净车价为77112元,首付30845元。柏韬(借款人、抵押人)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本金46267元,贷款年利率11.9%,实行浮动利率。贷款期限36个月,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柏韬选择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规定的每月还款额为1534.52元,每月到期日为22日。艾轩公司支付了车辆的首付款和保险费等费用。2016年11月25日,上述车辆登记在柏韬名下,车牌号为粤T×××××。2016年11月29日,艾轩公司为柏韬举行了车辆赠送仪式。柏韬每月支付月供车贷后,向艾轩公司报销。艾轩公司支付了柏韬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的月供车贷。2017年3月16日,柏韬与艾轩公司发生争执。2017年3月17日,艾轩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本公司员工柏韬,于2013年8月11日入职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鸿恺路岚景街)。现因双方就工作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经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7年3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柏韬的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11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1079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艾轩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艾轩公司支付柏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9360元、2017年2月1日至同年3月16日的工资13054.44元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44.76元。艾轩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1494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与上述仲裁裁决一致,并判决谢玉建对艾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艾轩公司、谢玉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粤20民终35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艾轩公司未支付2017年2月后的月供车贷,柏韬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柏韬称其正按照《还款计划表》的规定每月还贷。 一审另查,艾轩公司安排包括柏韬在内的部分员工于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5日前往泰国旅游。2017年3月30日,柏韬向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西涌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涌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艾轩公司办公室的一个移动硬盘被盗,艾轩公司的李鹏飞承认拿了移动硬盘,但不肯归还。李鹏飞接受西涌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是艾轩公司工程部的主管,2017年3月15日,因柏韬在国外,其没有告诉柏韬就借用了柏韬的硬盘。其发现柏韬的硬盘里有艾轩公司的一些资料,就告诉了艾轩公司的老板谢彦涛,谢彦涛让李鹏飞先不要把硬盘还给柏韬。2017年4月22日,谢彦涛向西涌派出所报案称柏韬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向艾轩公司供应商收取回扣、侵犯艾轩公司商业秘密等犯罪。柏韬接受西涌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没有实施敲诈,而是要求谢彦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硬盘中没有要求艾轩公司支付35万元的协议,其觉得是李鹏飞伪造的;其没有利用艾轩公司的资源开发方案、私自出售;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供应商回扣;其也没有窃取艾轩公司的商业秘密,艾轩公司没有规定哪些是“秘密”。对谢彦涛的控告,中山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谢彦涛是代表艾轩公司与柏韬达成口头赠与合同,所以,谢彦涛并非赠与人,赠与人应当是艾轩公司。柏韬与艾轩公司对于双方达成口头赠与合同,艾轩公司赠与柏韬汽车一辆,具体汽车由柏韬选择,以贷款方式购车,艾轩公司支付月供车贷给柏韬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艾轩公司能否以柏韬没有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月供款;二、艾轩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关于焦点一,首先,柏韬否认涉案赠与合同附义务,艾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其次,根据(2018)粤20民终3500号终审民事判决,柏韬与艾轩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柏韬自动离职,而是艾轩公司违法解除与柏韬的劳动关系。所以,艾轩公司不能以柏韬没有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月供款。 关于焦点二,首先,柏韬否认其硬盘中有要求艾轩公司支付35万元的协议。即使柏韬的硬盘中有该协议,艾轩公司在接受西涌派出所询问时也确认柏韬没有向其提出过。所以,柏韬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次,艾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柏韬利用了艾轩公司的资源开发方案并私自出售。第三,艾轩公司提供了李辉汇款给柏韬的交易凭证,但李辉未出庭作证,不足以证明该汇款是柏韬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的回扣。至于艾轩公司称柏韬收取了中山市坦洲镇润腾模型手板厂650元的回扣,证据更加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四,艾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何保密措施,柏韬有何盗窃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艾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柏韬严重侵害了艾轩公司,艾轩公司无权撤销赠与,要求柏韬返还粤T×××××汽车。 艾轩公司与柏韬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艾轩公司应当按约定向柏韬支付粤T×××××汽车的月供车贷。对于柏韬已经支付的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的月供车贷共35294元,艾轩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柏韬。对于2019年1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月供车贷,艾轩公司也应当根据核实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柏韬。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月供车贷,艾轩公司应当每月支付给柏韬。柏韬要求艾轩公司一次性支付粤T×××××汽车的贷款52173.68元,与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不一致,且粤T×××××汽车的贷款为浮动利率,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艾轩公司向柏韬支付粤T×××××小型普通客车的月供车贷(其中,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的月供车贷共352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9年1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月供车贷,在柏韬提供相应期间月供车贷扣款凭证之日起5日内支付;判决生效次月至2019年11月的月供车贷,在柏韬每月提供月供车贷扣款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月支付);二、驳回柏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艾轩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柏韬已预交),由艾轩公司负担,艾轩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柏韬。反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艾轩公司已预交),由艾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柏韬提交了一份银行流水,拟证明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柏韬仍在偿还购车款项。艾轩公司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但认为不需向柏韬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柏韬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柏韬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中山市艾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柏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飞龙 审判员陈亦和 审判员阮碧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肃 书记员刘晓婷
判决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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