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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冉涛
联系方式:023-78849372
注册时间:2009-02-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6组500号1-1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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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与黄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43民初2158号         判决日期:2019-06-03         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诉被告黄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宏,被告黄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医疗费250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元、生活津贴2849元(2035元/月×2月×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212元、鉴定检查费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彭劳人仲案字[2019]第39号仲裁裁决书,对被告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津贴计算错误,同时不应当支持交通费。 被告黄杭辩称: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杭于2019年2月26日向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支付医疗费3587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费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212元、鉴定检查费600元、生活津贴9135元、交通费560元。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渝彭劳人仲案字[2019]第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医疗费2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元、生活津贴5130元(3664元/月×2月×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648元(6月×3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212元、鉴定检查费600元、交通费270元,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工伤关系。仲裁查明,被告平均工资为2035元。 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的生活津贴5130元(3664元/月×2月×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648元(6月×3664元)、交通费270元三项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杭医疗费2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元、生活津贴28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212元、鉴定检查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阿依河分公司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黄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豆婷婷
判决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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