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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3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7933080
注册时间:1987-05-0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号楼
简介: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货物运输代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及以上);经济贸易咨询;图书、报纸、期刊、电子书、电子文献、微缩制品的进口业务(报纸、期刊、电子书、电子文献限在教育系统、其他系统的教育科研机构、为教育科研目的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平台范围内征订和配送)、教材、教育类为主的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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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7657号         判决日期:2019-05-3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新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教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海新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教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我公司与中海新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1日解除;2、判令中海新图公司支付我公司2016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0万元;3、判令中海新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万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判决中海新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中海新图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中海新图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幢2层201室房屋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中海新图公司,中海新图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公司支付首期房屋租金5万元,押金1万元,之后中海新图公司再未依约向我公司支付任何租金。按照合同4.3条:“乙方(中海新图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我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中海新图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合同。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述,合法有效,中海新图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中海新图公司辩称,不同意中教图公司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租金与1万元押金,但是中教图公司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公司使用,我们不应当支付租金。 中海新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教图公司返还我公司房屋租金5万元和押金1万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事实与理由:《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5万元,押金1万元,但是中教图公司并未将租赁房屋交给我公司使用。所以合同虽然签订,但是并未能实际履行。我公司也多次找中教图公司要求退还租赁费和押金,但中教图公司以单位人事变动不清楚此事一直拖延至今。 中教图公司对中海新图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中海新图公司的反诉请求,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就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中海新图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并与中间介绍人刘某一同查看了房屋,中海新图公司称其没有使用房屋与事实不符,如果没有使用房屋,也不会在2016年11月支付房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华玉大厦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公司,其将华玉大厦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中教图公司,租赁期限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同意中教图公司对外转租。 2016年8月15日,中教图公司(甲方)与中海新图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海新图公司承租华玉大厦21幢2层201室(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房屋租金为每年10万元,按半年支付,第一笔租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前。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交纳保证金1万元。合同第四条4.3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在逾期支付期间应以逾期支付部分按每日5‰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合同第七条7.1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及屋内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及家具(如有)等物品,甲乙双方人员做好交接清点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合同第十一条第11.1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度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11.1.3甲方未依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11.1.5因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中教图公司要求中海新图公司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并腾退房屋,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律师函》及照片,证明中教图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在租赁房屋门口张贴了律师函。2、《解除通知》、照片及快递签收记录,证明中教图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中海新图公司发出邮寄送达《解除通知》并在租赁房屋门口进行了张贴,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签收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8年12月21日签收。中海新图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表示未收到《律师函》及《解除通知》。 中海新图公司表示中教图公司并未向其交付房屋,中教图公司要求其先付款后交房,故其于2016年11月17日向中教图公司支付了押金及半年房屋租金共计6万元。中教图公司认可收到房屋租金和押金,但表示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即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中海新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双方未签订书面交接记录。本院要求中教图公司自行将房屋收回并对收房现场进行视频记录。本案第二次庭审中,中教图公司提交短视频三段,证明其公司已于2018年7月3日自行将房屋收回,且撤回要求中海新图公司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中海新图公司对中教图公司提交的视频均不予认可,无法确认拍摄时间与地点。就收回房屋时情况,中教图公司表示其将屋内物品给了中间介绍人刘某,由其自行处理,并通过刘某口头告知了中海新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收房事宜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3日解除; 二、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000元及房屋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海新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3元,已交纳;由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文慧 人民陪审员马菊生 人民陪审员周义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汤思淼
判决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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