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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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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红与固镇县第二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323民初1436号         判决日期:2019-05-30         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红与被告固镇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二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金红、被告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武、刘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中给付集资款利息15762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初二中因筹建新校区面向教职工集资,二中共向赵金红集资390000元,约定年息1分,利息每年结算一次,二中于2016年2月5日支付赵金红2009年、2010年两年利息合计60618元,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157628元至今未支付。 二中答辩称:承认赵金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其他原因未能偿还
判决结果
固镇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金红集资款利息1576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元,由固镇县第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永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单莉雅
判决日期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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