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银、帖某、田和德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603财保76号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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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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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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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银行存款10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帖银、帖某、田和德、邱长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何采玲
人民陪审员唐诗萍
人民陪审员蒋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婷婷
判决日期
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