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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向利
联系方式:010-84603113
注册时间:2009-01-19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78号楼(天竺综合保税区)
简介:
根据客户的委托承担检查、检验、鉴定、检测、监督、货物查验、评定和其他检验鉴定技术服务;委托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该公司2015年11月11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15年11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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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卿与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3民终6935号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文卿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郑文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郑文卿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离职协议过程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与金额差距过大,审判过程中并未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华夏公司进行举证。2、审判过程中对郑文卿提出加班费加班补助等诸多事项仅仅依靠一份离职协议裁定华夏公司已经支付郑文卿全部薪酬不合理。3、郑文卿轻信公司在空白离职协议上签字,但是虽无证据但是仲裁金额与实际补偿金额差距如此之大,也是佐证,事实不符。4、郑文卿之前从无有过仲裁记录,说明郑文卿并非无理取闹。 华夏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郑文卿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郑文卿是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人力资源岗位所有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由郑文卿自行负责。且郑文卿在离职前签订了《员工离职协议》,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都做出了处分,而且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华夏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郑文卿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2、支付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48275.86元;3、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482.76元;4、支付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费14482.7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2016年12月8日,华夏公司与郑文卿签订《员工离职协议书》,约定:“甲(即华夏公司)乙(即郑文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离职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双方共同确认:自2016年4月5日建立并存续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协商解除,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事实均无任何异议。二、乙方最后工作日是2016年12月8日,乙方离职当月的应发工资为税前4137.94元,乙方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至2016年12月。三、经双方协商,确认基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甲方愿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共计36932.93元。…七、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并偿付完毕(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加班工资、提成、奖金、工资差额、年假工资差额、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双方不再对此有任何争议”。郑文卿认可签字的真实性,对金额不予认可,主张与华夏公司之前口头答应其的数额不一致。郑文卿就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郑文卿与华夏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员工离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郑文卿认可签字的真实性并认可收到《员工离职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该份《员工离职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对此有任何争议。郑文卿就其主张的华夏公司曾口头承诺的赔偿金数额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郑文卿又要求华夏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文卿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文卿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茵 审判员张丽新 审判员田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仙 书记员张晓华 书记员徐曼
判决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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