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建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726民初10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建海与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晋0726民初10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该与被申请人徐建海在2015年12月1日已经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施工方面的事宜已经得到了解决。被申请人徐建海与李鹏及王改娥达成的三方协议,申请人虽然认可,但也是李鹏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将他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申请人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法院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也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杜富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锋
判决日期
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