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02民初1804号
判决日期:2019-05-28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吉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聂俊、被告中国移动吉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聂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劳人仲案字【2019】第2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2009年3月16日吉安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时原告和被告之间开始存在劳动关系,重新签订时年(2009)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谋职业申请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原告是2007年冬季退役,2009年1月24日江西省移动公司开出介绍信分配原告到吉安市移动公司工作。2009年3月16日,吉安市退役军人安置办也正式开出介绍信要原告到被告处报到,并注明按国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给予安置,但被告执意对原告进行劳务派遣安置,违反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8】8号规定)。原告入职后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因受到被告威胁,原告无奈于2009年8月与被告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原告的自谋职业申请,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安置被告处后,多次向省市移动公司领导申诉,并向相关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因此原告申请仲裁没有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中国移动吉安公司辩称,1、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已过。2、原告自己提出申请不接受安置,已提交了自谋职业申请书,原告自己已经认可这个事实。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2007年冬季退伍军人,退伍被安置在被告处。原告于2009年2月份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介绍信至被告处报到,2009年3月份正式上班。2009年7月8日,7月31日,被告先后两次通知原告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原告拒绝。2009年8月5日,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就原告向有关领导信中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政策安置问题相关解答)。2009年8月10日,原告提出自谋职业申请,200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回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助费5000元。同日,原告与吉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20000元。2009年9月1日,原告正式从被告处离职。2018年12月,原告向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重新确认2009年3月16日起吉安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时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2月4日起)。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聂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子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判决日期
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