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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盛万忠
联系方式:0756-3238222
注册时间:2003-03-21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香华路198号
简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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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4299号         判决日期:2019-05-28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珠海分公司)诉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珠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东、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珠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81226.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电信珠海分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材料款包括物料款356971.24元和配送费24255.7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分布系统集成服务框架协议》,根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项目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两年内承担通信工程建设无线分布系统集成工作。协议预算总价为988582.65元,双方合作方式为原告提供原材料,被告在接到订单后10日内进场施工,如被告未按规定进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当日,原、被告又签订《[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辅助材料框架+订单]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但此后该协议原、被告没有订单产生,因此未实际履行。 2017年3月27日,原告经被告申请,委托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向被告物流配送一批物料,被告签收第一批物料后向原告发送邮件确认了收货。2017年5月9日,原告又根据被告申请,委托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向被告再物流配送物料一批,被告员工也对物料进行了签收。原告两次配送物料价值为381226.98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施工。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不但不理会,也未安排人员处理跟进。 原告认为,被告签收原告物料后,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施工,已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双方合同应当解除,被告亦应当向原告退还物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被告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物料款,但被告也不予理会。原告只得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邦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6日,原告电信珠海分公司(甲方)和被告邦讯公司(乙方)签订《[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分布系统集成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项目的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无线分布系统集成工作;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无限分布系统集成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或其下属机构要求,与具体项目的业主(“具体项目业主”,可能为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另行签订《通信工程项目无线分布系统集成框架》(“具体合同”)或《通信项目无线分布系统集成框架协议订单》(“订单”);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无线分布系统集成建设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本框架协议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见附件[∕],由乙方负责提供的设备和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见附件[∕];协议签订后,具体项目业主下达具体合同/订单,10个日历日内工程队进场到位,若没有按规定时间进场,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具体合同/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返还具体项目业主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框架总价预算总价共计988582.65元(含安全生产费2万元);乙方应具体项目按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如不能按时完成任一环节的,则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协议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出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的主要义务;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自甲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或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之时起,本协议解除,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乙方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龙泽商业大厦1602单元,联系人:陈嘉文。庭审中,原告称合同附件没有约定具体提供的材料名称,在实际操作中先由被告向原告提出用料申请,经第三方设计单位确认用料数量、名称无误后再由原告将物料交付给被告。 2017年1月17日21时51分,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设计一所员工曹炳健使用邮箱189×××@189.cn向邦讯公司邮箱ban×××@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因为上次提交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单还没下,请邦讯再确认一下第十批的采购材料数量。”该邮件还附有一个普通附件“邦讯第十批材料申请.xlsx”。2017年1月18日8时46分,邦讯公司通过邮箱ban×××@163.com向曹炳健189×××@189.cn邮箱回复:“山海一品有更改过方案,材料数量有变化,已经修改,请查收。” 原告提交的4张采购订单和5张发票显示:四张订单的项目名称均为项目名称珠海4G网络商务楼宇滴灌扩容9批增补第二单项工程,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创建了三份订单,一份订单为向供应商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NMA-NF(N直角公转母头)1700个和1/2″N公头2700个,该订单设备费价税合计24024.84元、干线物流费1632.46元。一份订单为向供应商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7/8″N型公接头300个和1/2″N型直角转接头(母转母)1700个,该订单设备费价税合计11638.46元,干线物流费790.81元。另一张订单为向供应商中天射频电缆有限公司采购1/2″普通阻燃馈线6000米和7/8″普通阻燃馈线2000米,该订单设备费价税合计70307.88元、干线物流费4777.34元。原告另于2017年5月5日创建一张订单,向供应商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采购直放站-CDMA-B型宽带数字光纤直放站-室外远端-60W26套和直放站-CDMA-B型宽带数字光纤直放站-近端8套,该订单设备费价税合计251000.06元、干线物流费17055.13元。上述四张订单设备费共计356971.24元,物流费共计24255.74元。 原告提交的两张中捷通信有限公司货物签收单载明:项目名称珠海4G网络商务楼宇滴灌扩容9批增补第二单项工程,集成商名称邦讯技术,发货单位联系人王水华,收货/提货联系人毛远国,收货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可口可乐公司旁,备注邦讯。其中一张货物签收单中载明的产品名称和出库数为:1/2″普通阻燃馈线6000米、7/8″普通阻燃馈线2000米,7/8″N型(公头)连接器300个、N型母母头转接头1700个、1/2″N型(公头)连接器2700个、NJKW转接头1700个。毛远国在该货物签收单右下方收货人签章处签名,签署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日期下方留有身份证号。另一张货物签收单载明的产品名称及出库数量为:直放站-CDMA-B型宽带数字光纤直放站-室外远端-60W26套、直放站-CDMA-B型宽带数字光纤直放站-近端8套。陈林生在该货物签收单右下方收货人签章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9日,日期下方留有身份证号。庭审中,原告称: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是原告省公司指定的物流配送单位,原告每次向别的公司发货均用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配送货物,原告发货前已告知被告物流配送公司,发货后被告也发邮件确认收货,且原、被告之前也做过其他项目,原告都是通过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向被告配送物料的;毛远国是被告指定在珠海收取物料的联系人;2017年5月9日签收的货物签收单之所以由陈林生签收,是因为当时毛远国不在,毛远国指定陈林生签收,所以陈林生签收时还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被告第一次签收货物后将签收单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原告,但原告按被告要求第二次发货后,被告虽与原告就工程项目施工问题进行磋商,但一直没有实际施工。原告还称被告曾向原告提及被告业务正在转型,可能资金周转不过来导致拖欠施工队工资,指挥不动施工队。 2017年4月7日17时26分,发件人邦讯公司“×××@163.com”向收件人“公诚-罗伟文”“×××@189.cn”发送了一封主题为“邦讯-第十批材料到货单扫描件”的邮件,该邮件还一个普通附件“邦讯-第十批材料到货单扫描件.jpg”。庭审中,原告称:该邮件的收件人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罗伟文;该邮件附件的到货单扫描件就是其提交的2017年3月27日中捷通信有限公司货物签收单。 2017年5月20日,发件人邦讯公司“×××@163.com”向收件人×××@189.cn发送了一封主题为“邦讯最新仓库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可口可乐公司旁,联系人:毛远国××××”的邮件。 2018年11月12日,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和双方在《[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分布系统集成服务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被告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龙泽商业大厦1602单元分别邮寄了一份《律师函》,邮寄至北京住所地的邮件于2018年11月14日由呈平签收,邮寄至广州地址的邮件于2018年11月13日由陈嘉文本人签收。该《律师函》向被告函告如下:(一)自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委托人立即解除与贵司签订的《[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分布系统集成服务框架协议》和《[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辅助材料框架+订单]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二)自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委托人返还382616.86元材料款,并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其中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郭盾曾联系原告,但郭盾离职后被告未再派人联系原告。 庭审中,原告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得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因被告自2017年5月起延迟施工直至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之日被告一直未安排施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是根据在此期间原告组织的物力与财力的损失作出预估计算得出的。按照[2016年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二季度室分项目工程室分系统集成服务(标段六)框架+订单]分布系统集成服务框架协议第5.1条,被告应当在原告下单后十个日历日进场施工,原告认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在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交付物料十日后开始起算,即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退还材料款356971.24元; 二、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557元,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蒙秋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黎美妮
判决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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