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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涛
联系方式:0535-5528608
注册时间:2003-06-30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号
简介: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网络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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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602民初8764号         判决日期:2019-05-2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焱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付设备价款40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计算机网络系统,总价款1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设备,被告接收后仅向原告支付了价款756000元,拖欠余款404000元至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合同签订、交付货物及付款均属实,因设备的质保、调试以及被告资金状况等原因未足额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未足额向被告开具发票;原告向被告交货时被告仅就设备的外观进行了检验,设备是否合格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科技孵化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价款共计1160000元;原告按设备清单在收到厂家提货通知5日内发货,交货时间为2016年6月5日,运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收到货物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金额10%的定金,2016年7月10日前付合同价款85%,剩余5%为质保金于质保到期后10日内付清,质保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的当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之计算网络系统,被告予以签收。2016年6月16日、2017年1月26日、3月22日、12月19日和2018年2月1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价款116000元、300000元、30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合计756000元,拖欠余款404000元(1160000元—756000元)至今。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仅向其开具了金额为766750元的发票,原告称其开具的发票已超过了被告之付款金额。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04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到货签收单、银行业务回单、工商档案登记材料等为证;还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限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设备价款人民币404000元。 如果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0元及财产保全费2610元,均由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5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海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门小毓
判决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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