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602民初8764号
判决日期:2019-05-2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焱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付设备价款40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计算机网络系统,总价款1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设备,被告接收后仅向原告支付了价款756000元,拖欠余款404000元至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合同签订、交付货物及付款均属实,因设备的质保、调试以及被告资金状况等原因未足额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未足额向被告开具发票;原告向被告交货时被告仅就设备的外观进行了检验,设备是否合格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科技孵化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价款共计1160000元;原告按设备清单在收到厂家提货通知5日内发货,交货时间为2016年6月5日,运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收到货物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金额10%的定金,2016年7月10日前付合同价款85%,剩余5%为质保金于质保到期后10日内付清,质保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的当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之计算网络系统,被告予以签收。2016年6月16日、2017年1月26日、3月22日、12月19日和2018年2月1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价款116000元、300000元、30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合计756000元,拖欠余款404000元(1160000元—756000元)至今。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仅向其开具了金额为766750元的发票,原告称其开具的发票已超过了被告之付款金额。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04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到货签收单、银行业务回单、工商档案登记材料等为证;还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限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设备价款人民币404000元。
如果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0元及财产保全费2610元,均由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5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海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门小毓
判决日期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