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2执异105号
判决日期:2019-05-27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传媒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执355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电传媒公司称,西城法院执行实施部门2019年1月17日制作的(2018)京0102执355号通知书记载如下内容:“……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通知如下: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你单位向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前述到期债务,以(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确定你方应向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范围为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
因本公司不欠付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钱款,故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执355号通知书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之规定,中电传媒公司如对西城法院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的(2018)京0102执355号通知书提出异议,应向西城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提起。中电传媒公司称理解上述第63条之规定,但坚持本案的请求事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振
审判员孙茜
审判员王德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慧
判决日期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