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若煌
联系方式:0595-22630119
注册时间:2009-10-23
公司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荣街安平路1号
简介:
保安服务;设计安装保安防范设施;工程的保安设置;场所的安全防护;物品押运;安全防范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刘伟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504民初552号         判决日期:2019-05-24         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与被告刘伟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堂、陈玉琼、被告刘伟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群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群英公司无须支付刘伟民医疗费25408.72元、护理费2016元、停工留薪工资1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合计50660.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伟民负担。事实和理由:群英公司与刘伟民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洛江仲裁委)闽泉洛劳人仲案[2018]184号裁决:群英公司应支付刘伟民医疗费25408.72元、护理费2016元、停工留薪工资1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但上述裁决认定群英公司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工资的依据不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有误。首先,刘伟民遭受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侵权行为造成,故刘伟民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交通肇事者承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刘伟民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只能请求一次,不能重复主张。其次,刘伟民主张其在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刘伟民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故其主张群英公司应向其支付护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尚未对刘伟民的护理依赖程度作出认定,故刘伟民主张护理费的请求,不应支持。退一步说,即使刘伟民存在需要护理的情况,那么护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标准应按照2015年度洛江区职工最低工资每月1350元计算护理费。再者,群英公司与刘伟民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再负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同时,洛江仲裁委已就刘伟民停工的事实作出认定,且群英公司也已向刘伟民履行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停工留薪的问题,群英公司自然也无须向刘伟民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最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规定,洛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本案中,刘伟民的月工资为2000元,因刘伟民的工资并未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群英公司无须支付刘伟民医疗费25408.72元、护理费2016元、停工留薪工资1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群英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 刘伟民辩称,一、关于医疗费,本案既属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也是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警无法找到肇事者,洛江交警大队有出具相关证明。因此,医疗费25408.72元均由刘伟民自行垫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民事审判规则,用人单位应先支付刘伟民医疗费用,支付后可向相关侵权人即交通肇事者主张追偿。刘伟民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9000元左右,鉴定费800元,请求与本案一并审理,望法院支持该项诉求。二、关于护理费,由法院依法认定。三、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之前仲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15年12月24日解除,该项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刘伟民在2015年1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至12月24日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12月24日)其实是代缴单位中闽公司向社保中心减员的时间,跟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不能对等。因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应根据刘伟民的伤情,结合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刘伟民至今也仍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四、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为刘伟民的伤残鉴定为九级,刘伟民的月工资标准由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0日,刘伟民受聘于群英公司,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自2014年4月起,群英公司指派刘伟民到泉州洛江鸿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5年12月5日21时许,刘伟民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洛江区万虹路河市邮电局路段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2015年12月23日洛江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载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伟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伟民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闭合性骨折。刘伟民于2015年12月23日出院,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用25408.72元,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刘伟民出院后未再回公司继续工作,群英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解除与刘伟民的劳动关系。刘伟民以群英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洛江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洛江仲裁委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闽泉洛劳仲案[2016]081号裁决书,群英公司不服裁决,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闽0504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群英公司支付刘伟民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58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群英公司不服判决,于2017年3月16日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闽05民终13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群英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刘伟民补偿款20000元。2017年12月13日,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伟民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7月13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伟民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2018年12月27日,刘伟民向洛江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群英公司支付刘伟民因工伤应得的各项赔偿款共计188332.72元(其中医疗费25408.72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辅助器械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护理费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62元)。2019年2月1日,洛江仲裁委作出闽泉洛劳人仲案[2018]184号裁决书,裁决:1.群英公司应支付刘伟民医疗费2540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20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45元,以上各项合计91890.72元;2.驳回刘伟民的其他仲裁请求。另,刘伟民在申请仲裁时,有请求后续治疗费,洛江仲裁委以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之后刘伟民委托鉴定,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28日评定刘伟民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左右,刘伟民花费鉴定费800元。2019年5月7日,刘伟民就后续治疗费提出仲裁申请,洛江仲裁委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伟民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并审理。刘伟民受伤前,群英公司未为刘伟民办理工伤保险。泉州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69元,泉州市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0.89岁,全国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判决结果
一、驳回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伟民医疗费3440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20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45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10169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正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傅莹莹
判决日期
2019-05-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