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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森茂
联系方式:0519-68859038
注册时间:1994-06-29
公司地址: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海西路168号
简介:
电器产品及其电子元器件,煤气抄表系统的制造及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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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电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402民初2058号         判决日期:2019-05-2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电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被告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伏洲、金元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银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28161.8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有常年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二极管,原告按约发货,被告采用滚动付款方式支付货款。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161.88元,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8年11月支付货款1万元,至今尚欠货款228161.8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金电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对原告举证的应收账款三栏明细账,认为系自行制作;对对账单,认为不是原件;对询价单认为不是原告所述采购单,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对发票及付款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原告主张货款的总金额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常年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二极管,采用滚动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后双方对帐,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161.88元,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货款1万元
判决结果
常州市金电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161.88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1.5元,由常州市金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徐建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艳飞 书记员王珂
判决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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