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1与魏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42079号
判决日期:2019-05-1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1(以下称姓名)诉被告魏某2、J某(中文名魏X1)、魏某3、魏某4、魏某5(以下分称姓名,合称五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李丹,被告魏某2、魏X1、魏某3、魏某4、魏某5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魏X2与王X1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0号楼6层1单元X号房屋中的份额由魏某1继承,魏某1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魏某4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判令五被告协助魏某1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魏X2与王X1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魏某2、魏某1、魏X1、魏某3、魏某4、魏某5六名子女。王X1于2013年1月22日去世,魏X2于2018年1月5日去世,去世时双方均未留下遗嘱。2009年5月26日魏X2、魏某1与魏某4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0号楼6层1单元X号房屋(以下称X号房屋),2010年8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魏X2、魏某4、魏某1共同共有。现五被告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魏X2与王X1在X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为避免各方当事人日后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辩称,我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放弃对魏X2、王X1在X号房屋中相关遗产份额的继承。
魏X1辩称,X号房屋中应该有我继承的份额,但我不在国内,也不住在X号房屋中,如果法院判决魏X2、王X1在X号房屋中的相关遗产份额由魏某1继承,我也同意,也不要求魏某1给付我折价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魏X2与王X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六子女,分别为:长子魏某2、长女魏某1、次子魏X1、三子魏某3、次女魏某4、三女魏某5。王X1于2013年1月22日去世,魏X2于2018年1月5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魏X2之父母已先于魏X2去世,王X1之父母亦先于王X1去世。
2009年5月26日魏X2、魏某1、魏某4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0号楼6层1单元X号房屋,2010年8月5日下发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分别登记于魏X2、魏某4、魏某1名下,共有份额为三人共同共有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魏X2、王X1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0号楼6层1单元X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原告魏某1继承,继承后原告魏某1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魏某4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魏某2、J某(中文名魏X1)、魏某3、魏某4、魏某5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魏某1办理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0号楼6层1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彬
判决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