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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兴寿
联系方式:0713-8683575
注册时间:1997-04-08
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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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昆仑能源湖北黄冈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1102民初581号         判决日期:2019-05-14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东源公司)诉被告昆仑能源湖北黄冈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液化天然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被告黄冈液化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护费73.0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保证产权隶属于自己的110KV新捷一、二回输电线路、间隔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确保正常生产用电,特委托原告对该输电设施进行维护。2016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110KV新捷一、二回输电线路及间隔委托运行维护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费用包干73.03万元/年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护义务,合同期内该线路运行正常。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维护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黄冈液化天然气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被告(甲方、委托方)黄冈液化天然气公司与原告(乙方、受托方)黄冈东源公司签订了一份《110KV新捷一、二回输电线路及间隔委托运行维护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章,工作范围、内容、要求及地点:1、工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维护自禹王变至新捷变的110KV新捷一、二回架空输电线路,合计36公里(上述资产主要包括杆塔与基础、导线、地线、光缆、绝缘子、避雷器、避雷线、金具、接地装置、标识牌等)。llOKV新捷一、二回(至220KV禹王站)间隔设备的检修维护。2、工作内容,乙方工作标准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及相关电力标准执行。2.1线路运行维护,2.2.1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程的基本要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故障维护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和线路周边情况,为线路检修提供相关资料。2.2.2根据线路巡视的不同目的和不同性质,坚持做好设备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监察巡视、登杆巡视和故障巡视。如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巡视,查找线路的故障点、故障原因及故障情况。2.2.3巡视内容如下:⑴检查线路沿线环境中是否存在影响线路安全的有关情况。⑵检查杆塔、拉线和基础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⑶检查导地线、光缆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⑷检查绝缘子、绝缘横担及金具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⑸检查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⑹检查附件及其它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2.2线路检维修,2.2.1根据巡视结果需要检修的内容主要包括:拉线调整、更换瓷瓶、调整导地线弧垂、处理不合格的交叉跨越、线夹和跳线的连接紧固、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检修等。2.2.2每年进行春检、秋检、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检查。年初,乙方应当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检修工作。对重大检修项目,应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甲方审定。年度检修计划完成后,乙方应将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上报甲方。2.2.3负责制订受托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甲方备案等……。4、工作地点:湖北黄冈。5、承包方式:包工。第二章合同期: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第四章合同价款及结算,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费用包干73.03万元/年(含税价),其中包含线路维护65万元/年,间隔维护8.03万元/年。2、结算方式: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每半年支付合同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5日内支付到位。3、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详见第一章第3条)之外的费用,不在合同价款内,实际发生时另行结算……”。原、被告对合同其他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期届满后,原告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包干费用未果,遂酿成纠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3元减半收取5551.5元,由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舟
判决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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