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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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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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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金海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与琚建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民初9042号         判决日期:2019-05-13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路金海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路金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被告琚建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路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雅及博达公司、琚建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路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达公司向路金公司赔偿汽车配件代收款16836元及利息损失(以168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决琚建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路金公司与博达公司约定博达公司将路金公司提供的汽车配件发送到指定的收货单位,并按照发送的汽车配件的价格代收货款。至今博达公司尚欠货款未结清,经多次催要未果。另,博达公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琚建芸独资设立,存在财务混同,应当对博达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博达公司、琚建芸辩称,博达公司现在处于审计中,对于是否尚欠路金公司的代收货款需路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路金公司提交博达物流发货小票19张及博达物流汇款专用单1张。其中,汇款专用单制单人处写有“李”,路金公司称其为博达公司员工。经核算,上述单据载明的代收货款金额共计16836元。 博达公司认可博达物流小票的真实性,主张汇款专用单是北京博达邦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邦运)的专用单,样式与博达公司的一致,且不确定“李”是否为博达公司员工。经本院询问,博达公司认可博达公司与博达邦运在同一网点经营,该网点的房租承租人为博达公司。路金公司提出,由于博达公司与博达邦运在经营业务、工作场所、工作人员方面存在混同,两者无法区分,路金公司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博达公司而非博达邦运。 博达公司、琚建芸认可琚建芸系博达公司唯一股东,琚建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博达公司财产。此外,琚建芸亦系博达邦运股东
判决结果
一、北京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路金海达汽车配件经营部支付代收货款16836元及利息损失(以 16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琚建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路金海达汽车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北京博达物流有限公司、琚建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康临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腾飞 书记员孙蕊
判决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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