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715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路
联系方式:010-58287316
注册时间:1984-01-2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十层1013室
简介: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自有房屋出租;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出版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出版物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谷超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822号         判决日期:2019-05-1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超与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超,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颖、曹金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谷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541.67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3日原告入职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1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经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三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用人单位的主体由原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转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未作任何变更,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劳动合同中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被告相关制度执行。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只支付原告工资的80%,未能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原告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1月26日被告仍未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0日拖欠的20%工资。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意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5000元。谷超于2011年入职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签署薪资通知单,约定年薪为22.55万元,年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每月按照考勤发放,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根据公司效益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工作时间决定数额,谷超年薪中的基本工资部分为18.04万元。2016年12月31日,谷超、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签署三方协议,将谷超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体甲方变更为被告,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规定按照被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2017年2月,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员工工资进行交接,交接表中显示谷超年基本工资为18.04万元,2017年2月起谷超的工资由我单位发放,根据我单位薪酬管理办法,员工的工资构成发生变化,员工的薪酬由固定薪酬和绩效构成,谷超每月固定薪酬标准为17083.3元,合计年固定薪酬为20.5万元,高于此前的年基本工资18.04万元,被告按时足额发放了谷超每月固定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谷超的绩效薪酬与公司业绩和绩效考核(部门及个人)挂钩,被告需要根据上级政策和公司规定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进行人工成本清算,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才能根据上级单位相关通知发放绩效奖金,按照以往发放奖金的惯例,一般于次年年中发放上一年度绩效奖金,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认可,谷超于2011年8月23日入职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31日,其中约定谷超的月工资按《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薪资通知单》执行。2015年3月4日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薪资通知单》内容,谷超自2014年1月1日起,年薪标准执行六级十一档22.55万元。 2016年12月31日,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谷超(乙方)和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将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谷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主体甲方变更为丙方;劳动合同中原由甲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乙、丙双方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劳动合同中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各项规定按丙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在甲方、丙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另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谷超正常出勤,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每月税前17083.3元的工资标准支付了谷超上述期间工资。2018年5月11日,谷超以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 谷超主张其年固定薪酬为税前22.55万元,月固定薪酬为税前18791.67元(22.55万元/12个月),每月还有餐补1200元、交通补助500元、通讯补助350元和学习培训费100元,另有奖金,数额不固定,每月固定薪酬和补助于次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年奖金于次年7月发放。谷超称其之所以主张其月固定薪酬为22.55万/12个月,是因为其在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时另行签订有绩效合同,上面约定年薪拿出20%作为绩效工资,次年年初发放。而劳动关系转到被告后,双方没有签订绩效合同,所以主张22.55万元年薪就是固定的。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双方没有签绩效合同,但主张谷超年薪总额为税前22.55万元,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比例为8:2,月固定薪酬为17083.3元,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待遇相持平。 谷超认可在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与之前在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数一致。但认为绩效部分没有另行约定就是没有绩效工资,22.55万元应全部为固定工资。 关于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谷超称主张的是固定工资差额,其月固定应发工资为18791.67元。入职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按照月固定工资的80%每月发放其固定工资15033.33元,2017年剩余的20%固定工资已补发,但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系延迟发放。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每月发放其的工资中除了补助部分外,月固定工资部分也是15033.33元,但剩余的20%固定工资没有发放,谷超提交的《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记载,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总部员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银行对账单。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5日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划转人员2016年度奖励的函记载,谷超奖励12万元,已预发16500元,谷超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称2016年绩效于2017年1月、7月分两次发放。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另提交文件,原中国旅游集团公司2017年5月关于2016年度人工成本总额清算结果的批复,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的通知,2018年5月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人工成本总额清算结果的批复。谷超不认可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谷超于2018年5月2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1.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0133.5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541.6元;3.支付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15033.33元。2018年11月该仲裁委裁决,驳回谷超的全部仲裁请求。谷超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谷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差额(绩效工资部分)15000元; 二、驳回谷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谷超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世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程新桐 书记员于温馨
判决日期
2019-05-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