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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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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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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等八人诈骗、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339号         判决日期:2014-07-29         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郭某乙、郭某丙及辩护人詹学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合伙出资在网络上购得虚假“深圳晨翔二手汽车交易”网站,并租住汕头市金平区金禧花园XX幢XX房作为窝点,自2013年12月底以来,通过该网站发布二手汽车价格便宜,系法院拍卖或银行抵押,可以过户等诱人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主动来电与其联系,二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通话过程中,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先交人民币500元定金,进而再要求被害人付给汽车交易全款的手段进行诈骗。二被告人还通过互联网腾讯QQ认识专门为人提现的被告人郭某乙,并答应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银行账号及到银行提取现金,每笔支付其7%的提成费。从2013年12月底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共诱骗得孙某、孙某某、任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5名被害人的购车订金及购车款,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500元。 被告人郭某甲经与被告人洪某某合谋,以诈骗获利平分的条件招引洪某某做诈骗电话的接听员,以二人共同租住的汕头市金平区金禧花园XX幢XX房作为窝点,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郭某甲在网络上购得虚假买卖二手车交易网,一个是“耀正”,一个是“鑫捷”,以网络二手车便宜,系法院拍卖或银行抵押,可以过户等诱人虚假信息进行诈骗。随后,被告人郭某甲先后以月薪人民币3000元的薪金招引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参与诈骗活动,上述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通话的过程中,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先交人民币500元定金,进而再要求被害人支付汽车交易全款的手段进行诈骗。被告人郭某甲还通过互联网腾讯QQ认识专门为人提现的被告人郭某乙,并答应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银行账号及到银行提取现金,每笔支付其7%的提成费。从2013年12月底至被抓获时止,共诱骗得李某某、王某某、张某、陈某某等4名被害人的购车订金及购车款,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870元。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郭某乙开始从网上购得大量银行卡,并在网络发布替人提现的信息,后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和被告人郭某甲通过腾讯QQ与其联系,约定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银行账号及提取现金,每笔提成7%,被告人郭某乙在明知对方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郭某丙替其到银行提取现金,每笔提成3.5%。被告人郭某丙在明知被告人郭某乙让他提取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替被告人郭某乙到银行提取现金,掩饰隐瞒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至被抓获前,共帮助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等人提取现金共45370元。 另查明,上述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分别为:孙某500元、孙某某20000元、任某某500元、胡某甲1000元、胡某乙500元、李某某21370元、王某某500元、张某500元、陈某某500元。 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时,查扣了银行卡、手机、电脑、汽车、身份证、驾驶证、U盘、钱包、手表、上网卡、电话卡、电子支付密码器、电子银行口令卡、记账本、记账单、印章及现金等款物一批。其中,查扣被告人郭某甲现金65000元、洪某某44200元、陈某某21400元、张某某30000元。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赃,其中柯某甲亲属退赃11250元、柯某乙亲属退赃11250元、郭某甲亲属退赃228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郭某乙、郭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孙某某、任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张某、陈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虚假的网站资料和相关单据,电脑中提取的资料,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照片,手写记录单据,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和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及银行现金借款单(回单),户籍材料,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柯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郭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郭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郭某甲退赃款共45370元,应予分别发还本案九名被害人。其中孙某500元、孙某某20000元、任某某500元、胡某甲1000元、胡某乙500元、李某某21370元、王某某500元、张某500元、陈某某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胡晓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烁
判决日期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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