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3974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铭
联系方式:0835-7392771
注册时间:2009-12-08
公司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环东路1号
简介:
能源的综合开发及利用,电站的开发、运行、维护、检修、管理、技术咨询、培训等。电力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远强与四川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天全民初字第754号         判决日期:2014-07-28         法院: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远强诉被告四川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森公司)、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雅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跃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强,被告大唐雅安公司及其代理人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禾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远强诉称:2010年10月2日至2011年1月11日,被告洪雅公司设立的白沙河工程指挥部,在天全河开发修建电站。原告为其运输了部分修电站所需的水泥建筑材料。2011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136555元,被告在支付了50000元后,就以与大唐雅安公司开发股权转让,大唐雅安公司也应承担债务为由拒付。他们双方相互推,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被告给付该运费。 原告李远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运输单据原件,证明原告是给禾森公司白沙河电站运输建筑材料。 结算支付证书,证明禾森公司应欠原告136555元运费。 被告大唐雅安公司辩称:1.我们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付款人应为禾森公司,大唐雅安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我们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要求大唐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3.原告的主张已起过诉讼时效。 大唐雅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股权转让合同,及其委托代建协议,证明转让过程中债务应由禾森公司承担。 被告禾森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至2011年1月11日,原告李远强为被告禾森公司运输建筑材料,2011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禾森公司应支付原告运费136555元,后支付了50000元,尚有76501元(税后佘款)未付。2009年7月,大唐四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禾森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大唐四川省公司收购禾森公司等持有的天全县盆带口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天全县天生桥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时约定由禾森公司代建以上二公司未完工程。2010年8月9日,大唐四川公司将以上二公司的全部股权划转给大唐雅安公司。 上述事实,有运输单据、结算支付证书、股权转让合同及代建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远强运费76501元。 二、驳回原告李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7元,由被告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孔跃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永华
判决日期
2014-07-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