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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宝林
联系方式:0796-2086886
注册时间:2012-11-30
公司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商业步行街A幢106号
简介:
在井冈山市及其吉安市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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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81民初316号         判决日期:2019-04-28         法院: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谢云、段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被告谢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段永平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整;2、责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利息共计371005元(借期内2个月利息按1.5%计应收210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9年4月2日起逾期1713天加罚息30%,执行月利率1.95%,应收利息779415元,减去已交利息408410元,尚欠371005元)以及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整,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70万元,被告一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确认收到该款项。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4日,原告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给被告签字盖章。现借款期限已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纸品)未作答辩。 被告谢云辩称,借款70万属实,也做了担保,已还本息45.1万元。其他无异议。 被告段永平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五组证据(详见证据清单),被告谢云无异议。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永业纸品、段永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2日,被告永业纸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保证贷款;第二条借款金额为700000元;第四条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第五条借款利率为15‰,自放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七条还款方式为先还息再还本;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应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归还本息。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还就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谢云、段永平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及《贷款担保承诺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为被告永业纸品向原告的借款7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法律服务、评估、登记、保险、报关、鉴定、公正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同日,原告将700000元发放至被告永业纸品尾号8289的农商行账户。2014年至2017年,被告永业纸品陆续归还原告利息,共计408410元。2018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永业纸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敦促三被告还款。 另查明,被告永业纸品于2017年5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谢云变更为曾书田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00590元,及2019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谢云、段永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9.04元,减半收取计7219.52元,由被告井冈山市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谢云、段永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宁红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燕
判决日期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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