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2民辖终221号
判决日期:2019-04-25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以请求继续履行部分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和收费”。本案中,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股权合作协议》及《关于津滨生转让(挂)2016-5号地块之合作备忘录》,继续履行的金额将远超1亿元,本案应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及理由: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双方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书》及《备忘录》中关于642713460.74元的给付义务,本次诉讼请求中不包括该部分。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为:要求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天津中建致恒地产有限公司对天津中建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手续,及要求作为天津中建致恒地产有限公司股东的北京德俊置业有限公司在天津中建致恒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向天津中建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盖章。本次诉讼不存在具体的履行标的事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梁辉
审判员夏维娜
审判员吴晓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丽霞
书记员刘悦
判决日期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