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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心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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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453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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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与盐城市中心血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民终978号         判决日期:2019-04-24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琪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中心血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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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王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盐城市中心血站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盐城市中心血站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琪与盐城市中心血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只有5年,期限过短,不合理。从2018年6月租赁期限届满后,案涉旅馆没有经营,盐城市中心血站要求支付滞纳金和房租不合理。签订合同的时候,盐城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盐城市卫计委)曾口头承诺,合同到期后会与王琪续签合同,王琪享有优先承租权,现盐城市卫计委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违约在先,现在王琪要求继续承租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盐城市,盐城市中心血站起诉王琪,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盐城市中心血站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期限为5年,不违反法律规定,租期届满之后,王琪未能腾空房屋,按约应当支付滞纳金和租金。合同签订时,合同一方当事人系盐城市康健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酒店),该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注销,设立单位是盐城市中心血站,房屋产权属于盐城市卫生局所有,设立康健酒店时,康健酒店使用了盐城市卫生局房产系经盐城市卫生局同意并认可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市中心血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琪腾空并让出占有的位于盐城市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让出之日止的滞纳金(按照每天2880元计算);2.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盐城市中心血站全额出资设立康健酒店。同年7月26日,该酒店经核准登记设立。 2013年5月16日,在盐城市中心血站、盐城市卫生局见证和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下,康健酒店(甲方、出租人)与王琪(乙方、承租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出租标的:位于盐城市房屋(宾馆一幢、饭店一幢及附房一幢,以及沿开放大道门卫用房门头位置的广告位)。2.租期:5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3.租金:每年52万元,本次出租首次租金为13万元,先付后租。乙方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次租金。以后各期租金,先付后租,在新租期开始前一个月10日前交纳下次租金。4.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必须于五日内搬离租赁房产、清点资产并经甲方验收移交给甲方。5.违约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房产、附属设施和“出租资产移交清单”中所列资产,如有损坏须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未经甲方许可,乙方逾期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的,由乙方另行赔偿。如果乙方逾期五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的,需向甲方按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另行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14年2月10日,康健酒店在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办理注销登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盐城市中心血站作为康健酒店的设立人,多次要求王琪让出房屋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康健酒店与王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自觉履行。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王琪应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租赁房产、附属设施和‘出租资产移交清单’中所列资产”,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盐城市中心血站作为康健酒店的设立人,在后者注销后,有权要求王琪履行合同义务,故盐城市中心血站要求王琪腾空并让出承租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均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显过高,经王琪申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王琪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逾期交房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王琪请求驳回盐城市中心血站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盐城市房屋(宾馆一幢、饭店一幢及附房一幢,以及沿开放大道门卫用房门头位置的广告位)腾空并返还给盐城市中心血站,支付逾期交房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占有使用费的支付期间及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年52万元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盐城市中心血站负担700元,王琪负担6000元。 在本院二审过程中,盐城市中心血站向本院提交一份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2月10日康健酒店注销后,原盐城市卫生局授权盐城市中心血站使用该房屋至今。王琪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盐城市中心血站系上下级关系,故情况说明不属实。另,王琪陈述2016年之前的租金都是交给盐城市中心血站的,2016年之后小部分租金是交给盐城市财政局,大部分租金是交给盐城市中心血站的。本院经审查对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三性”均予以认可,结合王琪的租金缴纳情况,本院认为盐城市中心血站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王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樊丽萍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郑娟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亚梅
判决日期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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