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灯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天盛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803民初1027号
判决日期:2019-04-23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灯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天盛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林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鞍山灯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欠款7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2年4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营口天盛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90m2烧结机剩余设备一批供货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6780000元,含17%增值税票,原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30天内全部交货到甲方施工现场,原告履行完全部义务,但因被告公司自身原因,2014年后才正式投产使用该批设备,并且一个月后达产,现今还一直使用该批设备。按合同约定,在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被告应将所有设备款项全部结清,包括质保金。被告天盛公司与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石钢京诚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营口天盛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冶金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约定在被告石钢京诚公司代建管理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债务、质量责任均由被告石钢京诚公司承担。同时被告林相凯在2016年6月22日之前为被告天盛公司唯一股东。综上认为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设备款。
被告石钢京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胜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贾丽娜
书记员方煜瑾
判决日期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