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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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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姝
联系方式:85984811
注册时间:2008-08-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水利局宿舍4号楼1单元101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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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与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6157号         判决日期:2019-04-2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旭(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茹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法律服务费。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4号院10号楼110室原系原告房子。原告做生意需要资本周转,但由于征信问题,故2009年9月27日,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直至2017年原告要求王某将该房的所有权人恢复到原告名下时,王某的配偶介绍了一家中介公司,进行垫资过户中,中介公司违规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王国良。在王某与王国良的诉讼中,原告以王某的名义委托了被告作为王某诉王国良的代理律师。因此,王某诉王国良一案中,被告的是实质名义委托人系原告,原告与2017年6月8日向被告缴纳了2万元律师费。但被告和王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开庭前一天无缘无故撤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律师费,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2017年6月8日,被告与王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王某授权被告办理委托事项,而原告只是王某的代表人,并且替王某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因此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王某(甲方)、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刘博磊、王风武、王国梁民事纠纷案的代理人,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为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2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刷卡消费2万元。2017年7月3日,原告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NO35521913,价税合计2万元)原件取走。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的林律师达成协议,林律师从头打到尾,直至房屋归还原告,代理费一共2万元,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被告称其都是以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口头协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东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源
判决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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