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辛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白某某、白某某1、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昆执字第881-2号
判决日期:2019-04-1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辛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白某某、白某某1、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已冻存款,需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扣划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某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赵向宇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周世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洁
判决日期
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