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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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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本秀、黎开正、黎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922民初446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本秀、黎开正、黎娟与被告杨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本秀、黎开正、黎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秉铎,被告杨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本秀、黎开正、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主张权利而开支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杨勇承包修建杨静之住房建设业务后,雇请原告之亲属黎天财等人进行施工。黎天财自2019年1月12日开始进场提供劳务,从事“小工”工作,按120元/天的标准计发工资。2019年1月22日上午,黎天财在务工活动中,从二楼楼顶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原、被告反复协商,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然而,被告仅按照该协议支付了30万元,下余的部分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杨勇辨称:本案起诉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是请求确认协议效力,案由相矛盾;如法庭确认本案为确认之诉,我方请求本案为新的案由要求新的举证期限;原告的事实与理由中所描述的事实不属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事实请求。 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勇承包修建南江县仁和镇仁和村2组杨静之、杨波的住房,黎天财受杨勇的雇请在该工地干活。2019年1月22日,黎天财在务工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月23日,在仁和镇政府、下两司法所及当地村委等的组织协调下,原告杨本秀(黎天财之妻)、黎开正(黎天财之子)、黎娟(黎天财之女)作为甲方与被告杨勇(乙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一、2019年1月23日晚22点以前,乙方已开支的黎天财的抢救、棺木等费用由乙方杨勇负担,不计入本次协商赔偿之列。二、2019年1月28日下午18时以前一次性赔偿甲方因其亲属黎天财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肆拾万元,逾期则自愿赔偿肆拾贰万元(不超过2019年2月3日)。2019年1月24日上午12时前预支叁万元用于尸体处理,此款在赔偿总额中减扣。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各自所在村两委干部见证下达成,签字生效。四、甲方不得以此另外再向乙方索赔。双方保存复印件,原件保存罗骏处。”2019年1月24日原告黎娟出具《收条》:今收到杨勇交来黎天财死亡赔偿款叁万元正,此款在赔偿总额中扣减(注转入张四坤微信)。2019年1月28日原告黎开正、黎娟向被告杨勇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勇交来黎天财死亡赔偿款贰拾柒万元正(270000.00元),下余款总额100000.00元在2019年1月31日上午12点前付清,超时则收取违约金20000.00元。注2019年1月23日已付30000.00元。此据。”该收条上被告杨勇亦签名。此后,杨勇未支付下余款项,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黎天财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仁和村村委会证明,《赔偿协议》、《收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杨本秀、黎开正、黎娟与被告杨勇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 二、被告杨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本秀、黎开正、黎娟赔偿款10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伍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楚
判决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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