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平与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秦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云0723民初1628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应平与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秦锐敏、熊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锐敏、熊建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应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860元及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华坪县交通局将华坪县过境线工程承包给丽江道桥公司,由被告秦锐敏、熊建波负责施工,被告秦锐敏聘请原告等成员为其进行现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9月11日进行结算。2016年10月27日,秦锐敏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口头承诺1个月内付清。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我们与原告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将西北过境工程承包给秦锐敏,我们之前已将公司债务进行公示,但原告并没有向我们主张权利。2018年年底我们公司已经撤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锐敏、熊建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
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1.结算单原件一张;2.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经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欠条是秦锐敏出具的,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出具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无书面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原告田应平接受被告秦锐敏的聘请后,在华坪县过境线工程中河东完小路段进行下水道的排水施工。2016年9月11日,该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秦锐敏、熊建波进行结算。2016年10月27日,秦锐敏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田应平在西北过境线道路施工工程尾款合计人民币2086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华坪县过境线工程的承包人是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该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未在欠条上签字盖章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秦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田应平工程尾款合计人民币20860元;
二、驳回原告田应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秦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华春
人民陪审员蔡德祥
人民陪审员刘祖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经晓会
判决日期
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