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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
联系方式:023-67732268
注册时间:2016-07-14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礼敬路42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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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蔡秉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12民初23677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创安公司)与被告蔡秉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可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钦梅、王婉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湖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被告蔡秉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龙湖创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蔡秉序就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撤销或注销网签(网签合同编号为X)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房屋的网上签约备案(即网签);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881213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编号为X),约定蔡秉序向原告购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房屋,总成交价为440606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首付款1326065元,拟通过按揭方式支付308万元。若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日,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按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网上签约备案,但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1326065元,按揭款30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 蔡秉序辩称: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不能归结为系被告的原因,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光大银行系原告指定的贷款银行,该行不接受被告的贷款并不代表其他银行不能办理。被告并未收到原告寄出的付清全部购房款通知,故未成就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及违约金支付条件;要求原告明确违约金的构成明细以及依据,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比例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按揭资格承诺书、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贷款中心说明、《关于付清全部购房款的通知函》、EMS快递单及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龙湖创安公司取得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G标准分区G17/05(部分)号宗地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7年10月31日,蔡秉序签订按揭资格承诺书,内容为:于2017年10月31日购买龙湖舜山府项目屋,本人承诺在2017年11月5日前完善按揭手续,若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需在承诺日起60日内全款付清所有房款。 2018年1月16日,龙湖创安公司作为甲方(卖方),蔡秉序作为乙方(买方)就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房屋签订网签合同编号为X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成交价4406065元。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二)乙方采取按揭付款方式按期付款。……3、按揭付款(1)乙方拟向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308万元的按揭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其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2)乙方应于201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扣除个人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即人民币1326065元(乙方已付定金转为本期购房款)。(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2)逾期在60日(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对本合同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为:1、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是指全部应付款即总房款的20%。2、乙方逾期付款之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约应向甲方支付各种性质的违约金,乙方均应在相应违约行为发生当时,即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第五条对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1、按揭贷款付款方式。……(4)乙方已经知悉签订本合同时国家、地方、人民银行、各贷款银行的信贷政策,并已知晓本合同签订后相关信贷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乙方因不符合信贷政策(无论是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颁布的信贷政策)致使贷款未被批准、贷款金额不足,贷款批准后银行拒绝放贷、贷款利率调整等,乙方同意在甲方通知送达后七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七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因此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合同解除的其他后果及责任。……(5)若非因甲方原因、非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等导致按揭贷款的房价款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全部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送达后七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若乙方未能在7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因此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合同解除的其他后果及责任。第十八条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为:……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完毕合同解除及网上备案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解约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等。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注销手续,乙方除应支付因此前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九条对通知的补充约定为:1、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蔡秉序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联系电话。 2018年3月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出具说明,内容为:蔡秉序(身份证)向我行申请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8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30年,用于购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的房屋。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具有足额且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的相关证明资料,上述按揭贷款申请不符合我行按揭贷款要求。为此,我行已于2018年3月9日决定不予贷款,并作退件处理。 2018年3月15日,龙湖创安公司通过EMS以蔡秉序为收件人,以重庆市九龙坡区,联系电话为地址邮寄了《关于付清全部购房款的通知函》,内容为: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由于我司未能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按揭贷款(包括您未按期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按揭贷款手续未获得银行批准或银行批准按揭贷款后拒绝放贷及其他原因),请您于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只要本函发出的地址和收件人姓名符合合同约定,则本函发出后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也即视为你已收到),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你将构成逾期付款,我司有权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该邮件显示2018年3月16日妥投,他人收。 蔡秉序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安居客、链家等知名二手房销售机构网站上所显示的案涉房屋小区1年时间周期内价格波动变化图表,拟证明案涉小区房价较蔡秉序签订合同时高出许多,因此即便解除双方的合同,龙湖创安公司再次销售房屋不会产生相应的跌价损失。 龙湖创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网上下载。既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证据上显示的是二手房交易的参考均价,本案是一手房,开发商销售一手房受政府政策的影响,龙湖创安公司再次销售并不能按二手房的价格出售。且图表显示房屋价格现在较签订合同时上涨,但并不能证明龙湖创安公司收回房屋后再次出售的价格就高于出售给蔡秉序的价格。故不能达到蔡秉序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蔡秉序所举示的证据是网上下载,龙湖创安公司并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秉序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网签合同编号为X)《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蔡秉序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0内配合原告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编号为X)的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三、被告蔡秉序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金881213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龙湖创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8元,由被告蔡秉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胡可萍 人民陪审员彭钦梅 人民陪审员王先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春燕
判决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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