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24号
判决日期:2019-04-12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奚向阳
审判员高燕竹
审判员杨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判决日期
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