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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22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鲁峰
联系方式:0591-87860988
注册时间:1993-10-22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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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历城商初字第442号         判决日期:2015-06-09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君威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刚、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孔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22日,我公司与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网络及边界安全改造项目供货及设备测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方向我公司购买TG-5130防火墙及接口模块卡板、TOPSENTRY3000入侵检测系统及内置特征库升级、RJ-ITOP111型漏洞扫描系统及审计系统等产品(上述产品使用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合同总价款338550元。后经双方确认取消了价款115280元的审计系统产品的供应,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2327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14年3月10日,经使用方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出具合格使用报告,故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在此后3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到期后被告不支付货款。经我方多次催收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223270元,并自2014年4月10日起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合同金额的0.3%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诉讼费等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辩称,原告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5月22日,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甲方)与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网络及边界安全改造项目供货及设备测试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及设备测试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TG-5130防火墙、接口模块、TOPSENTRY3000入侵检测系统及内置特征库升级、RJ-ITOP111型漏洞扫描系统及审计系统等产品,使用方为xxxxxxxx,由乙方发货,发货日期以承运人签发的单据日期为准,收件人孙建军,合同总价款338550元,甲方在用户测试此次签订的设备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货款;甲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义务,每迟延一日,须按合同金额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自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了上述设备,并将上述设备发货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取消了价款为115280元的审计系统产品的供应,故供货总价款为223270元。原告方供货并由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安装测试完毕后,xxxxxxxx学院出具了使用报告1份,记载:漏洞扫描系统RJ-ITOP111型、入侵检测系统TOPSENTRY3000、特征库升级TS-3304-IDS-LIC-1Y、防火墙TG-5130、接口模块TOPSEC-CARD-4S4A于2010年6月30日测试,检测结论为合格,集成商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出具了用户使用报告1份,载明该单位使用的RJ-ITOP111型漏洞扫描系统、TOPSENTRY3000入侵检测系统、TG-5130防火墙系统自2010年6月上线运行至今无故障,服务及时,技术人员服务态度很好。 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公司否认与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上述供货及设备测试服务合同,同时称也未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签订过与本案所涉合同中所列设备一致的合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网络及边界安全改造项目供货及设备测设服务合同传真件1份、发货快递回单照片2张、快递详情单2份、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证明函1份、用户使用报告和使用报告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3270元。 二、限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明智科技有限公司以22327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峻岭 人民陪审员孙营 人民陪审员高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百丽
判决日期
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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