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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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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吕某1等与吕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104民初1184号         判决日期:2019-04-09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吕某1与被告李某2、吕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1104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李某1、吕某1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奎、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漯河市××区××路××.××家园××#楼××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原告李某1愿意按照房屋评估价支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1的丈夫吕亚军于2017年2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一套位于漯河市××区××路××.××家园××#楼××号房屋。两原告与两被告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2辩称:房子是2011年被告全款买的,装修款也是被告夫妻俩出的钱。被告儿子吕亚军当时19岁刚从学校毕业,根本没钱买房。只是房产证上写的是吕亚军的名字。被告儿子出事后原告李某1没有拿过钱,也没有尽过夫妻义务。房子被告愿意全部给孙子吕某1,不同意分割。目前被告必须居住,待百年后过户给吕某1。 被告吕某2未作答辩。 通过被告举证、质证及双方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李某2、吕某2与原告吕某1系祖孙子关系。××××年××月××日,原告李某1与被告的儿子吕亚军(被继承人)结婚。2017年2月吕亚军(出生时间1990年4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提供的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号位于召陵区××路××.××家园××#楼××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吕亚军,单独所有,97.91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原告称该房是吕亚军购买,被告李某2称2011年买房子时吕亚军才19岁,根本无能力买房,是二被告出资购买的。被告李某2提供的购房收据显示时间2011年1月24日、交款人是吕亚军的名字。2011年8月4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买受人吕亚军、房款141897元。2016年10月8日办理上述产权证。涉案房产经原告李某1、吕某1申请,2018年7月16日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4205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李某2称必须居住房屋,待百年后过户给吕某1,原告不同意,并称被告有住房原告无住房。 二被告居住在农村。被告李某2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河南省肿瘤医院因乳腺癌住院治疗,被告没有提供目前尚需花费治疗的证据
判决结果
一、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燕山路源升.和谐家园6#楼6幢401号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号的房屋归原告李某1、吕某1所有; 二、被告李某2、吕某2各分得遗产100000元,原告李某1、吕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应分得的上述款项。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0元,原告李某1负担2540元,二被告各负担2535元。评估费47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张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佳琦
判决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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