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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建光
联系方式:0358-5073999
注册时间:1997-12-23
公司地址:中阳县二郎坪大街桃园小区11号楼1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以资质证书核准的经营项目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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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迎商初字第27号         判决日期:2014-07-15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治中、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张子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提供劳务。根据2013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的决算单,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3017588.72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派遣至张子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向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有455000元工资被拖欠,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经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原告先行垫付405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50000元由被告支付。截止2014年1月15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165481.5元,多支付147892.7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47892.78元工程款,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款结算3017588.72元,但是合同单价偏低,经过双方多次口头协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建光同意追加10万元,最后工人工资款是许建光自愿承担,我们不欠原告一分钱。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原告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张子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被告,工程分包总价暂定为300万元。付款方式为:±0.000封顶前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款及生活费。±0.000封顶后甲方支付乙方所完主体工程量75%的进度款并返还乙方50%的履约保证金。以后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70%的进度款,主体封顶后付到已完工程量的85%并返还乙方余留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根据结算单付至结算单的95%,保质期满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返还5%的履约金。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款为3017588.72元,被告在《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单》上加盖了公章。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付款共计3165481.5元。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辩解意见,提供的证据有:1、落款为“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复印件一份;2、落款为“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向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原告质证意见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据1是被告方的单方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证据2是复印件,我方没有出具过该证据。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
判决结果
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腾宇建筑有限公司十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元七角八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五十八元由被告山西天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盈敏 人民陪审员冯清莲 人民陪审员赵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小溪
判决日期
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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