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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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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静雨
联系方式:027-87397107,027-81787702
注册时间:20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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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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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武青、邹颢等与青山区红卫路街才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07民初204号         判决日期:2019-04-0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与被告才惠社区居委会、鑫星城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潇、被告才惠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曾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光、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3205.80元(医疗费6816.85元、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5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餐饮费8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按7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17时42分左右,青山区建设一路小学六年级班主任张秋秀骑自行车(车篓内有待批改的作业本),从建设一路经由吉林街58街社区前往121街,在58街社区北门处,因人流多、小区大门路况狭窄不慎摔倒在小区物业新修建的没有任何防护的隔离柱上,导致脾脏破裂、左肾肾上腺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等严重伤情,经医院抢救无效,张秋秀于当日21时14分死亡。经查,两被告已签订了《才惠社区车辆进出停泊服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才惠社区58街1-111门院落车辆进出停泊服务,车辆进出道闸和收费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由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出资安装,鑫星城物业公司在整个承包期间内接受才惠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故该居委会作为才惠社区58街1-111门院落车辆进出停泊服务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和监督义务,在本事故中存在管理过错。而鑫星城物业公司作为车辆进出停泊服务的承包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三大过错。首先,其设置的隔离柱作为交通设施,安装设立均应当经过审批手续,鑫星城物业公司未经审批,在本来就狭窄的小区门口通行道路上擅自设立隔离柱,造成通行障碍和重大安全隐患;其次,鑫星城物业公司设置的隔离柱是在较粗的铁柱内部浇灌水泥,带有棱角的铁质表面未经任何处理,严重威胁到小区通行者的人身安全;最后,这些在门口树立的铁质隔离柱没有警示标识,也没有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使得原本应当性质轻微的事故造成如此严重后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两被告的过错与此事故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才惠社区居委会辩称,1、才惠社区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存在管理过错。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鑫星城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法人单位,双方属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旨在完善才惠社区车辆进出停泊服务,该合同约定鑫星城物业公司对才惠社区的车辆停泊服务进行管理,居委会基于该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物业公司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合同所称的“管理”与“监督”是指鑫星城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与才惠社区居民发生日常纠纷时,才惠社区居委会起到协调、化解纠纷的作用。2、本案涉案设施由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提供、安装,系该设施的所有权人和实际管理人。该设施并非交通设施,其安装无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死者张秋秀并非因触碰该设施致死,若张秋秀确系碰撞该设施致死,该侵权责任应由鑫星城物业公司承担,才惠社区居委会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3、才惠社区居委会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涉案设施由物业公司修建及实际管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责任,鑫星城物业公司具有物业服务资质,居委会在签订合同为才惠社区居民选择物业公司时,还是原告所称的“管理”上均无过错。才惠社区居委会不是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辩称,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58街北门门口(即事发地)一个人都没有,是死者摔倒后自己的自行车把手将其脾脏撞破碎,我公司只负责58街的人车分流系统,收取停车费,死者的死亡与我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秋秀生于1964年9月15日,系青山区建设一路小学教师,原告邹武青系其配偶,原告邹颢系其独子,原告文德珍系其母亲,张秋秀之父已先于其去世。 2018年6月13日17时50分许,张秋秀骑自行车(前篓内装满了物品)行经青山区吉林街58街社区北门,刚进入北门,因车龙头不稳,自行车摇晃,张秋秀失去平衡摔倒在北门内侧的隔离栏上。经路人拨打120急救车,后送至武汉市普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14分宣告死亡。死亡诊断:颅内出血可能性大;脾破裂;左肾、肾上腺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腹腔积液;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为此,产生医疗费6180.44元。 2017年2月26日,被告才惠社区居委会与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才惠社区车辆进出停泊服务承包合同》,约定:乙方(鑫星城物业公司)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才惠社区58街1-111门院落车辆进出停泊服务;车辆进出道闸和收费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出资安装,甲方(才惠社区居委会)不支付任何费用;甲乙签订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期内如遇征收拆迁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此项服务,双方合同终止,乙方投入设备由乙方收回,甲方无赔偿责任;乙方在整个承包时间内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必须优先招聘本小区人员为车辆进出停泊服务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制度管理,甲方有权对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乙方在车辆进出停泊服务中不能有损甲方言行,乙方必须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 另查明,本案所涉的58街北门内侧的隔离栏,由被告鑫星城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设置,隔离栏由隔离柱和连接杆组成,隔离柱是在钢管内用水泥浇铸成实心所做成,连接杆是用角铁所做,有棱角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经济损失67391.20元; 二、被告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邹武青、邹颢、文德珍负担1300元,被告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郑琳琳
判决日期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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