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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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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1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学武
联系方式:0955-7012952
注册时间:1970-01-01
公司地址:鼓楼东街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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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英与中卫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502民初146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英与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凤英委托诉讼代理朱新红、王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仓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2558.41元,其中:医疗费25207.98元、护理费20440.33元、康复护理费105250元(42100元/年×5年×50%)、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天×20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住宿费5787.6元、交通费7043元、鉴定费2400元、术后辅助器具费用2200元、残疾赔偿金40729.5元(27153元/年×5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凤英因左肩膀不适到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挂号骨科门诊就诊,大夫为严卫平,就诊过程中严卫平多次用力拉伸转动原告左臂,并与他人合力拉伸原告左臂,致使原告左肩胛脱臼,严卫平对原告进行了复位手术,术后原告左臂不能抬举,且伴随剧烈疼痛。原告到宁夏区中医院及区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左肩关节肩袖损伤:提示肩胛下肌肌腱撕裂,岗上肌、岗下肌、三角肌肌腱损伤。经诊断,因肌腱损伤时间过长,手术费用大、风险高,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2017年8月15日,原告在2名家属的陪护下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回到中卫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事发至今,因被告的错误诊治,原告左臂长期无法转动和抬举,经自治区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委托中卫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综上,被告错误诊治,致使原告左臂功能丧失,构成八级伤残,给原告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辩称,1.2017年7月4日,原告因左肩关节疼,活动受限一月到被告处骨科门诊就诊,经查体,左肩活动明显受限,肩部周围肌肉萎缩,诊断为:左肩粘连性关节炎、左肩习惯性脱位。采取被动活动关节,拟让其自行复位但未能奏效。患者疼痛明显加重,后又给予拍片确认并行麻醉复位,复位成功,医嘱三角巾固定一月。出院后原告方又多次因疼痛加重到被告处进行拍片检查。中卫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原告高龄以及肌体处于退行改变体质状态,该特点和被动活动存在直接的关联,具有同等作用,故造成原告伤残的因果参与度为50%;2.原告主张的器具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器具是必须的,器具的用途等,故不应支持该项费用;3.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及康复存在重复计算情形,计算金额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凤英因左肩关节疼活动受限1月,前往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诊治,经诊断:左肩粘连性关节炎、左肩习惯性脱位。门诊给予手法复位不成功,X拍片显示:左肩关节脱位。采取麻醉复位,三角巾固定术。2018年8月4日,原告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诊治,经诊断:提示肩胛下肌肌腱撕裂,岗上肌、岗下肌、三角肌肌腱损伤。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肩关节脱位(左侧)。2018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中卫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1.被鉴定人张凤英因接诊医师被动活动时致左肩关节脱位,伤残等级为8级,被动活动参与度为50%;2.护理期、营养期依序为60日、30日;3.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不当,致其损害,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张凤英经济损失141157.1元; 二、驳回原告张凤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张凤英负担258元,被告中卫市中医医院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宝亮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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