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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世翔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欢
联系方式:0951-6713985
注册时间:2005-05-25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湖畔嘉苑三期2号公建楼商业4楼
简介: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和施工资料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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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执异88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黄天威对本院执行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家园.小时代5-2104室房屋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3月13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黄天威、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刚和尚凯、被执行人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纳雪山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黄天威称,2017年6月7日,案外人黄天威与家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购买了家园.小时代5-2104室房屋。2017年6月9日,案外人向家园公司支付了5921元的物业储备金,家园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给案外人出具了461927元的购房发票,案外人于同年6月6日向贺兰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了房屋契税。因家园公司欠宁夏世翔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翔荣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461927元,故双方签订了顶账协议。2017年6月7日,世翔荣公司将家园.小时代5-2104室房屋转让给黄瑞华,双方签订房屋转让说明书,并通知了家园公司,黄瑞华又与案外人黄天威签订了房屋转让说明书。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黄天威,恳请贵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1.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案外人黄天威未尽到购买人合理审查义务。2.案外人没有提交房款转账凭证,其房屋是以顶账方式取得。3.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并没有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请求贵院驳回案外人黄天威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称案外人黄天威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属实。 本院查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作出(2015)宁银国安证字第28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79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1.请求法院裁决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长城资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97.525万元;2.请求法院裁决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长城资产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的逾期利息233.3496万元,以上合计2330.8746万元。3.请求法院裁决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长城资产公司承担以借款本金2097.525万元为基数,按22.5%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直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4.请求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宁)合字(2015)0033-4号〕中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园.小时代”项目5号住宅楼在建工程剩余抵押房屋面积6404.78平米,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5.请求法院裁决被申请执行人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税金、房产过户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公证债权文书作出后,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宁01执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的银行存款23399455元及利息(暂未计算);二、若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9月12日,本院在“家园.小时代”小区张贴公告: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纳雪山、王小玲、纳雪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793号《执行证书》,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家园.小时代”项目5号住宅楼在建工程剩余抵押房屋面积6404.78平米(具体房屋见附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便于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你(公司)需迁出财产并搬离上述房屋(有合法租赁关系需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已交租金凭据等材料),逾期未搬离,本院将强制搬离并迁出财物或者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查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附抵押物清单,具体房号为:3201-3204、3102、3001-3004、2901、2903、2801-2803、2702-2704、2601-2603、2501-2503、2401-2403、2301-2303、2202、2203、2101-2104、2001-2003、1902、1903、1801-1804、1703、1602-1604、1501-1503、1402、1403、1301-1303、1202、1203、1102、1103、1002、1003、903、503、402、102共66套房屋)。为此,案外人黄天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从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家园公司的债权3000万元。2015年11月6日,相关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年11月12日,家园公司以其享有“家园.小时代”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26667平方米及部分地上在建工程(5号住宅楼)13236.48平方米为《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还查明,2017年6月6日,世翔荣公司与黄瑞华签订《房屋转让说明书》,约定世翔荣公司将家园.小时代5号楼1单元2104室(即5-2104室、5#楼2104室)房屋转让至黄瑞华名下,房屋实测面积117.3平米,房屋单价3938元,房屋总价461927元。次日,家园公司与世翔荣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家园公司以位于贺兰县德胜园区花园路家园.小时代5#楼2104室抵顶欠世翔荣剩余预决算费441115元……。当日,黄瑞华与黄天威签订《房屋转让说明书》,约定黄瑞华同意将家园.小时代5号楼1单元2104室房屋转让至黄天威名下,由黄天威与家园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家园公司为黄天威办理房屋手续。随后家园公司与黄天威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家园.小时代第5(幢)(座)1(单元)2104号房出售给案外人黄天威,实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17.3平方米,单价3938元,房屋总价款为461927元。2017年6月9日,家园公司给黄天威出具收到5921物业储备金的收据一张。2017年6月10日,银川英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黄瑞华出具收到物业费、电梯费、楼道电费、公共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收据。2018年5月24日,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县第二分公司向黄天威出具461927元的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8年6月6日,黄天威缴纳房屋契税6598.95元;2018年6月30日,贺兰县地方税务局向黄天威出具增量房申报表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黄天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田少珍 审判员乔强 人民陪审员马翠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晨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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