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73民初3851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41004××××.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尉,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庭审中,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程方伟
人民陪审员唐玉文
人民陪审员何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晓兰
书记员郭骞
判决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