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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2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
联系方式:025-85358120
注册时间:2016-04-05
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灵山北路188号
简介: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肿瘤科、生殖医学科、急诊医学科、营养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药剂科、重症医学科(以上项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场地租赁;健康管理、健康信息咨询;餐饮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停车场服务;母婴用品销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美容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病人陪护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礼品花卉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打字复印;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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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3民初563号         判决日期:2019-03-2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医院)与被告蒋玉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康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医疗费104548.59元;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出院手续,迁让出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上午,被告蒋玉祥因突发疾病至原告处就诊。入院后,原告遵循医疗常规对被告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初查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及右侧丘脑区脑出血伴脑室内出血。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后,但被告及其家属考虑费用问题拒绝手术,要求保守治疗。原告遂予以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症状,于6月24日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经抢救后病情稳定及好转。2018年7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恢复良好,告知其家属办理出院,家属未办理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家属协商,要求其尽早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但被告家属以被告无子女为由拒绝出院。且经多次向被告发出催缴医疗费通知书,但共均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蒋玉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泰康医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蒋玉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进行质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9日上午,被告蒋玉祥因突发疾病至原告处就诊。入院后,原告遵循医疗常规对被告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初查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及右侧丘脑区脑出血伴脑室内出血。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后,被告家属考虑费用问题拒绝手术,要求保守治疗。原告遂予以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症状,于6月24日转入重症医学科ICU病区继续治疗,经抢救后病情稳定及好转。2018年7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恢复良好,告知其家属办理出院,家属未办理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家属协商,要求其尽早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但被告家属以被告无子女为由拒绝出院。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泰康仙林鼓楼医院补交款通知单》,以催缴住院治疗费用,但被告均未缴纳。截止2019年1月11日,被告欠原告医疗费用共计104548.59元。至本案判决时,被告蒋玉祥仍然住在原告处神经外科二病区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104548.59元; 二、被告蒋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与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办理出院手续,并迁出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被告蒋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缪子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缪婷婷
判决日期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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