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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晓
联系方式:13878595866
注册时间:2017-03-13
公司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5楼503室
简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网络信息中介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数据管理服务;受托资产管理与处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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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804民初1543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为建设公司)诉被告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为臻信公司),第三人北京普利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为普利惠公司)、广西恒兴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为恒兴达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晓与人民陪审员黄长全、陶伟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臻信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提供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东风日产牌非营运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同日作出(2018)桂0804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臻信公司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查封担保人建设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东风日产牌非营运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信公司及第三人普利惠公司、恒兴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散被告臻信公司;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成立被告臻信公司。其中原告占股20%,第三人普利惠公司占股51%,第三人恒兴达公司占股29%;第三人普利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被告臻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8日被告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项目,并于7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后,被告未经股东会同意,未告知原告,又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将公司搬离注册住所地,且再未按公司章程“每半年召开股东会议”的规定履行召开定期股东会议义务。2018年10月底,原告知悉被告在被撤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后,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仍然未经批准非法运营。为此,原告通过被告工商登记预留联系电话及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信息披露栏公示的被告地址、邮箱地址、客服热线等多种形式,催知被告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将公司回迁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关闭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并停止所有非法经营活动,但电话无人接听,寄件被退回,电子邮件无人回复。综上所述,被告擅自搬离注册住所地、隐匿公司、怠于履行召开定期股东会议义务,严重侵害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知情、管理、控制等合法权利;并且,被告未经批准非法经营,不但严重影响公司的资产安全,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导致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受损。原告穷尽所能均未能联系被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被告实施有效管控阻却其违约违规违法行为,被告臻信公司的存续会对原告及社会公众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解散被告臻信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原告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1、2用以证明原告系独立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臻信公司电脑咨询单,用以证明①被告臻信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②被告臻信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成立,原告及第三人系该公司的股东的事实;③被告臻信公司注册所在地系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5楼503室; 被告臻信公司章程,用以证明①被告臻信公司各股东的占股比例;②被告臻信公司负每半年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义务; 第三人普利惠公司企业报告,用以证明第三人普利惠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人恒兴达公司企业报告,用以证明第三人恒兴达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为我市两家公司不当出具备案文件的情况说明》; 《关于撤销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事项的函》,证据7、8用以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18日被贵港市金融办公室撤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 《关于协助处理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函》及附件,用以证明①被告设立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未经批准非法经营,②被告地址未办理变更登记已擅自迁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5楼2505号房,③被告客服电话为0771-218115,④被告工作邮箱为inf×××@gxzhenxin.com; 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截图,用以证明原告按被告公示的工作邮箱地址发送邮件无人回复; 原告向被告邮寄函件的邮递凭证,用以证明原告按被告公示的地址寄件因无人接收被退件; 原告与0771218115号码的通话记录,用以证明原告拨打被告公示的客服热线无人接听。证据7-12共同证明了被告设立的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处于未经批准非法运营状态,被告却处于隐匿失联状态,该行为侵害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损害公司资产及公众资金安全; 《关于约谈贵港市覃塘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函》,用以证明被告是个非法的p2p网络借贷机构,开展的p2p业务也是非法的。 被告臻信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普利惠公司、恒兴达公司均未作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分别到南宁市港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兴宁区兴桂路36号红日·山湖3栋2602号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被告臻信公司、第三人恒兴达公司均不在上述地址办公。 综合到庭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主张解散被告臻信公司能否成立? 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本院调查取证的材料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臻信公司及第三人普利惠公司、恒兴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三人普利惠公司、恒兴达公司协商成立被告臻信公司,2017年3月13日订立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告认缴出资为200万元,出资比例占20%;第三人普利惠公司认缴出资为510万元,出资比例占51%;第三人恒兴达公司认缴出资为290万元,出资比例占29%。被告臻信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晓,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5楼503室,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中介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数据管理服务、受托资产管理与处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子产品的销售。被告臻信公司成立后至2017年7月,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5楼503室办公,但在此期间该公司无业务。 2017年7月8日,被告臻信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并于同年同月28日到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业务变更登记。被告臻信公司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设立了广西臻信-国资安全投融资平台。被告臻信公司于2017年8月初向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同年同月18日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出《关于为我市两家公司不当出具备案文件的情况说明》,说明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已对被告臻信公司、广西雅庭集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备案文件予以撤销处理,并要求其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8年10月19日向贵港市工商管理局发送《关于撤销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事项的函》、《关于协助处理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函》。2018年10月19日-23日,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整治办的工作安排对贵港市P2P网贷机构开展摸底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被告臻信公司存在以下违反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规定的事实:(一)在其开发的网络平台上(××/)显示有多笔借贷撮合记录;(二)信息披露中发布了较多与事实不符合的信息,有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5楼2505号房”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贵港市覃塘区不符;2、“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桂ICP备17005843号-1”,备案号核准机关与事实不符。核准ICP号的是通讯管理局,并不是由公安机关;3、公布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 另查明,被告臻信公司曾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办公,后大概于2017年10月份搬离,之后去向不明
判决结果
解散被告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晓 人民陪审员黄长全 人民陪审员陶伟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倩瑜 书记员区戈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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