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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翁祖亮
联系方式:010-60169000
注册时间:1982-12-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
简介: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及非金属矿产品的投资、销售;新能源的开发和投资管理;金融、证券、信托、租赁、保险、基金、期货领域的投资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各种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设备租赁;与工程建筑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冶金工业所需设备的开发、销售;承担国外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和设备租赁;机电产品、小轿车、建筑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销售;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技术研究、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招标、投标及招标代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自有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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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威等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389号         判决日期:2018-03-2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仓社、王世凤、吕威(以下称姓名,一并出现称三原告)与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仓社、吕威(亦为王世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团费52886元并以528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7年8月3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赔偿三原告3倍的参团费,即158658元;3、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4、赔偿三原告由于不能成团导致旅游费损失6664元;5、赔偿三原告出租车及过路费133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国庆节放假8天。三原告一家三口在半年前就开始计划进行长途境外出游。2017年8月初,三原告在被告官网选择“毛里求斯-迪拜机票+当地九天七晚半自助游”并网签协议,付款52866元。并且,按照被告要求上传了三人的护照扫描件。 出团前2天,三原告收到被告出团通知书并被告知机票酒店等均已经妥办。 2017年9月27日晚,原告一家三口乘坐出租车在21:00前到达机场。但被航空公司告知吕仓社和吕威护照上姓名和机票信息不符。三原告速与被告联系。被告的客服答复其在预订机票时,将“LU”打成了“LV”,并说让王世凤先登机。但三原告一个家庭一起参团旅游,怎么能分开呢。吕威与航班票务处进行联系,得知还有机票。被告客服告知机票太贵,他们将安排下一航班让三原告出行。同时被告要求三原告协助办理原有机票退款和酒店退款。三原告均予以配合,为被告挽回损失。 此后,被告再无来电,三原告被滞留机场,一直熬到第二天天亮。但被告不再提起帮三原告重新购买机票继续出游一事,开始与三原告周旋。三原告直到2017年9月28日17:00以后才离开机场。此后,三原告向国家旅游局进行投诉。 三原告认为,被告冷酷无情,在遇到问题时,不是首先保证旅游者出游权益和旅游者的身心安全,而是考虑减少其自己的损失。对顾客置之不理,漠不关心。此次事件为三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与三原告签署的是委托协议而不是旅游合同,三原告适用法律不当,所以被告不应该赔偿3倍团费。被告不存在恶意违约,三原告也不存在滞留情况。按照约定三原告负有确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原告对协议中姓名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吕仓社和吕威姓的拼音写的是“LV”,但是其护照上是“LU”,而且吕威邮箱名也是“LV”,由此给被告造成误解。名字写错误,是被告和三原告的共同错误,被告愿意承担30%的责任,三原告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多次与三原告电话联系退款,但是其没有退还发票,所以无法退款,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委托协议》、发票等证据材料。经查:吕仓社、王世凤系夫妻关系,吕威系二人之子。吕仓社护照中姓名拼写为“LU/CANGSHE”,吕威护照中姓名拼写为“LU/WEI”。 2017年8月2日,吕威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被告为三原告提供代购机票服务,代为预订2017年9月28日00:40北京至迪拜、2017年9月28日10:05迪拜至毛里求斯、2017年10月2日16:20毛里求斯至迪拜、2017年10月6日03:55迪拜至北京机票,费用共计33567元;双方约定如因被告原因导致机票预订失败,被告应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等。协议中,吕仓社、吕威姓名分别被拼写为“LV/CANGSHE”、“LV/WEI”。 同日,吕威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被告为三原告提供预订酒店服务,代为预订毛里求斯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日及迪拜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间酒店及接送机等服务,费用共计21194元。协议中,吕仓社、吕威姓名分别被拼写为“LV/CANGSHE”、“LV/WEI”。 2017年8月2日,三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52886元。 被告表示,上述协议中人员信息系三原告提供,其中吕仓社、吕威姓名系被告拼写。 2017年9月22日,被告向吕威发送相关出行文件。2017年9月28日,因吕仓社、吕威机票姓名拼写与护照不一致,三原告未能出行。被告表示,即使在2017年9月22日发现吕仓社、吕威姓名拼写错误,亦不确定能否补救。 审理中,三原告提供手机截屏打印件、出租车发票等用以证明因被告行为导致其预订旅游期间相关服务损失6664元及交通费损失133元的事实。被告对三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吕仓社、王世凤、吕威人民币五万二千八百八十六元,并以五万二千八百八十六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至实际执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吕仓社、王世凤、吕威经济损失六千七百九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吕仓社、王世凤、吕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岐颖
判决日期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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