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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应召
联系方式:028-86277690
注册时间:2003-08-20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2单元10层100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土地整治服务;房地产经纪;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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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民终4545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永安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二、兴恒瑞公司应当将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在依法没收后全额支付给永安公司,而不应在其中扣除招标代理费。三、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已经履行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且过了诉讼时效其也未主张权利,故永安公司另案起诉源天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兴恒瑞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安公司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永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永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兴恒瑞公司支付永安公司没收的源天公司的投标保证金430289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投标保证金系案外人源天公司交纳,如兴恒瑞公司无权占有,应由源天公司主张返还,永安公司不是适格原告。至于永安公司基于招投标关系主张没收源天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应以源天公司为被告另案诉讼,兴恒瑞公司作为实际占有款项的主体可以列为第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永安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6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嫘 审判员傅科文 审判员叶云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玲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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