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利芳
联系方式:0731-84322966
注册时间:2008-09-08
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91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气设备、电力设备销售;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线、电缆批发;电线、电缆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光华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03民初899号         判决日期:2018-03-2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诉被告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第三人湖南金光华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小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涂富强、孙树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琳、孙慰、被告中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泉、曾传君、第三人金光华海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结算款3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违约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共计107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金光华海赋公司于2012年7月签订《长沙“卢浮原著”项目别墅及商业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委托原告承担“卢浮原著”项目供电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施工,工程总价款19060136元。2015年5月20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原告将未施工部分工程移交给被告施工。2016年8月17日,原、被告达成《关于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的合作协议》,经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8900000元,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5460385元,实际应付款为3439615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又于2017年7月11日达成《补充协议》,确认将剩余的结算款项变更为3000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000元,逾期付款则按欠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中能建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向答辩人移交高低压柜、电缆、变压器等检测报告、合格证,系其违约在先;2、原告没有向答辩人移交相关材料,导致答辩人无法向电力局申报入网,由此增加了电费;3、原、被告当初申报的工程是8900000元,经答辩人的检测员检测,原告已完工工程造价只有4000000余元,原告存在虚报工程造价行为;4、原、被告之间的转包合同行为是无效的;5、原告诉求中的违约金计算错误。 第三人金光华海赋公司述称:第三人于2012年7月与原告签订了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供电工程界限划分谈判记录,又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解除施工合同的会议纪要,并已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460385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原告宏升公司与第三人金光华海赋公司签订《长沙“卢浮原著”项目别墅及商业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宏升公司向第三人承包“卢浮原著”项目的专变及公变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优化、容量报装、查勘、审批、设备采购及送电验收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24951平方米,暂定合同价款为1906013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宏升公司依约对“卢浮原著”的项目的供配电工程进行施工,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向原告宏升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5460385元。2015年5月20日,原告宏升公司、第三人金光华海赋公司、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电建地产.卢浮原著项目供电工程界限划分谈判记录》,约定由原告宏升公司对其已完成工作,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进行整理清算,下星期报第三人办理结算手续,后续未做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核减,未做部分全部由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接手,第三人办理完宏升公司的结算手续后,合同自动解除,结算完成后,第三人下达联系函,由原告宏升公司把所有资料、设备等移交给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三方需协商,确定一个交接、结算计划,保证工程进度,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尽快入场。2015年11月,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进入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2016年8月17日,原告宏升公司与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的合作协议》,约定因建设方要求,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后期由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接手,接管项目已施工的设备及材料,并将剩余的工程量按原合同及电业局要求施工完成直至验收送电,经双方结算,认可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宏升公司8900000元(含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5460385元),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应付款项为3439615元,付款方式为:合作协议签订且建设方支付第一笔别墅工程款后,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给原告宏升公司,余款在第三人支付第二笔别墅工程款时全部付清。2017年2月28日,湖南德鑫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被告中能建公司。2017年7月11日,原告宏升公司与被告中能建公司签订《关于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中能建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长沙“卢浮原著”项目别墅及商业区供配电工程的施工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系因原告宏升公司同意被告中能建公司对该项目进场施工为前提条件,原告宏升公司之所以同意被告中能建公司进场施工,系以被告中能建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的协议中对原告宏升公司的合同权益承诺为条件,经协商,原告宏升公司以价款3000000元的方式与被告中能建公司结算在2016年8月27日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被告中能建公司所欠3439615元应付款,付款方式为:被告中能建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宏升公司支付1000000元(如遇被告中能建公司资金原因可顺延,但最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宏升公司支付2000000元;并约定被告中能建公司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宏升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中能建公司未向原告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中能建公司陈述其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已经基本完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宏升公司提交的《长沙“卢浮原著”项目别墅及商业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电建地产.卢浮原著项目供电工程界限划分谈判记录》、《关于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的合作协议》、《关于卢浮原著别墅项目供配电工程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元; 二、由被告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欠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46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64元,由原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64元,由被告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谭小松 人民陪审员涂富强 人民陪审员孙树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双莹
判决日期
2018-03-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