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92执异4号
判决日期:2019-03-20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星宝公司对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在淘宝网发起的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号(建筑面积为123.51平方米)的房屋、17号楼2502号(建筑面积为197.92平方米)的房屋拍卖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3月5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星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娟,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平、刘晓明参加了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星宝公司称:德信公司申请拍卖的星宝公司房产,其中15号楼2602号房产星宝公司已抵顶给认购人杨军,17号楼2502号房产星宝公司已经与认购人杜清签订了《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认购人已交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交房手续,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
德信公司称:1、星宝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非买受人,其提起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2、星宝公司所提交的是其与购房意向人签订的认购书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3、涉案房屋均未实际交付居住。4、星宝公司在法院选取评估机构时认可上述两套房产没有对外销售。5、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鲁0692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中,认购人杨军与星宝公司已解除认购协议,认购人杜清与星宝公司在置换过程中同样解除了认购协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星宝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1日,星宝公司与认购人杜清签订17号楼2502号房产的《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2016年10月1日,星宝公司与认购人杨军签订15号楼2602号房产的《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
2017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692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星宝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17号楼2502两处房产。2018年5月14日,德信公司与星宝公司在本院通过摇号共同选择了山东天陆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两处房产的评估机构。201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8)鲁0692执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星宝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17号楼2502两处房产。后星宝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举行了听证,经审查上述两处房产全部登记在星宝公司名下,认购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认购人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认购人均已将上述两处房产退还星宝公司,且听证过程中星宝公司称不清楚认购人是否实际占有并居住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小鹏
人民陪审员宋宪训
人民陪审员任允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彦廷
判决日期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