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7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3843113
注册时间:1998-04-2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
简介: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电脑喷绘、晒图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监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地震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基础地质勘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家具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灯饰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水上货物运输代理;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卫星通信技术的研究、开发;房地产估价;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环境评估;地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基坑监测服务
展开
许锦江、利秋萍等与李裕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6民初9724号         判决日期:2019-03-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锦江、利秋萍与被告李裕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锦江与利秋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被告李裕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锦江与利秋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562222.93元(1710367.23-857538-290606.3)给两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款项支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执字第761号执行通知书,两原告共欠被告本金8385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原告分别以不同形式向被告归还欠款,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书:2011年1月29日,原告许锦江向被告归还20000元并由被告写下收条一张;2014年4月27日原告许锦江通过日海通信服有限公司和广州东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29日、在2017年7月31日共将832829.23元款项转到被告的账户用以归还欠款。在原告许锦江积极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仍然申请法院追加原告利秋萍为被执行人。2017年7月21日,被告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拍卖执行原告利秋萍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某房产。为终止上拍卖该房产,原告利秋萍又向被告支付了857538元。至此,两原告共支付给被告共计1710367.23元。事后,两原告核实了该执行案应付的本金、利息及执行费用,发现多付给被告562222.93元(1710367.23-857538-290606.3)。为此,两原告向广州人民法院申请核实本执行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从化法院化名也多次通知被告要其前来法院核实情况,但被告一直未与配合前来法院核对,也拒不归还多收的款项给两原告。 被告李裕华辩称: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38961.28元及相应利息。两原告所诉称的已向被告支付的1710367.23元,其中20000元与本案无关;原告主张的290606.3元的数额,应以2017年7月24日协议的618087.51元为准。另被告垫付了报建验收等费用81903元,施工费101800元,再有借款三次共70000元。(1710367.23-20000-857538-618087.51-81903-101800-70000)=-38961.28元。 经审理查明:许锦江、利秋萍与李裕华之间曾有一合同纠纷案件,即(2010)从法民一初字第948号(2010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许锦江向李裕华支付838590元及利息)及(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62号(2012年9月12日,维持原判),后(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秋萍对上述94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上述案件的执行案中,许锦江、利秋萍与李裕华之间达成和解,许锦江于2017年7月24日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关于本执行案,三方达成协议,许锦江、利秋萍对其欠李裕华本金838590元、利息618087.51元和诉讼费189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裕华收到857538元(838590+18948)后,放弃对利秋萍的执行;利息618087.51元由许锦江以其某工程的工程款作抵押或质押予以清偿,许锦江与李裕华可通过对数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李裕华办理终结本执行案的手续;三方确认利息618087.51元由许锦江清偿,与利秋萍无关;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持有一份,见证人肖军生持有一份。”利秋萍通过法院向李裕华支付857538元(2017年7月27日)后,李裕华向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许锦江向法院表示其于2017年7月24日被迫签署了协议书,且早已向李裕华归还部分款项,故申请法院重新结算本金和利息,但李裕华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进行核对,该执行案结案。 另查,2011年1月29日,李裕华签署的收条载明收到许锦江还款20000元;2014年4月17日,许锦江出具委托书一份,同意将某施工合同下的工程款交由李裕华代收,被告扣除许锦江欠李裕华款项后将余下工程款全部归还许锦江;据此,许锦江通过案外人陆续向李裕华支付832829.23元。 许锦江、利秋萍对上述2017年7月24日的协议书不予认可,许主张该协议书只有许锦江签名,协议并未成立;且签订时许锦江并不知悉案外人向李裕华是否支付了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协议书也约定通过对数进行清偿,说明当中的利息并未经过核算。 关于李裕华提出的报建验收等费用81903元,向工人支付的施工费101800元、借款三次共70000元(其中30000万涉及案外人),许锦江认可其中27903元(NO.0007026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预收款凭证,2014年12月11日,广东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建证2248测量费)以及借款中的40000元(2015年5月21日的20000元和同年7月4日的20000元),对其他款项均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裕华向原告许锦江、利秋萍支付146838.72元。 二、驳回原告许锦江、利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0元,由原告许锦江、利秋萍负担6190元,被告李裕华负担3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阮岸 人民陪审员杨晓英 人民陪审员张黛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麦英杰
判决日期
2019-03-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