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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63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
联系方式:010-82556203
注册时间:2008-01-24
公司地址:http://www.piesat.cn
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益园A区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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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平山与乔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7287号         判决日期:2019-03-1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平山与被告乔振明、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信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平山委托代理人程世卿,被告乔振明,被告宏图信息公司委托代理刘江涛,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景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陆平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450元(每天50元计算189天)、护理费19080元(护理期90天,住院36天护工费4500元,其余54天由原告家属护理,每天270元)、误工费51780.82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89天,按年收入10万元计算)、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财产损失费(衣服损失)500元、鉴定费225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63290.15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被告乔振明驾驶×××车辆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号灯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将步行的原告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被告乔振明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宏图信息公司系该机动车所有人,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骨盆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等。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住院36天,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家庭美满,工作顺利。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身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伤,对原告今后正常就业、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因伤残而必然导致的后遗症定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痛苦,由此给整个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提起本案诉讼。 乔振明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我是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宏图信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乔振明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垫付的费用,请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06时08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号灯杆处,陆平山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乔振明驾驶其单位宏图信息公司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前部与陆平山身体接触,造成陆平山受伤,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一节载明:陆平山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乔振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的规定,确定:陆平山为主要责任,乔振明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至同年6月1日,陆平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36天,出院诊断: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左侧髁骨骨折;双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右手拇指指间关节脱位;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建议:继续在助行器辅助下适当功能康复锻炼,避免过度活动、二次外伤;防止髋关节过度内收外展,建议继续休息3月;继续康复药物对症治疗,加强患肢锻炼;定期复查髋关节X线片,术后1、2、3、6月来院复查;不适随诊。陆平山支付医疗费1002.55元、住院25天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若干。2018年11月2日,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陆平山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伤残(致残率10%)。陆平山为此支付鉴定费2250元。 另查,×××小型越野客车在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宏图信息公司已垫付陆平山医疗费158315.01元。 再查,陆平山(1969年6月5日出生)户别为家庭户,事故发生前其长期在本市城镇工作、生活,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按照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20年×10%(伤残等级赔偿指数)=124812元。 庭审中,陆平山为证明误工费,提供北京赛佳动物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兹证明陆平山系我单位职工,已在我单位工作15年,目前职务为化验室主管,年收入为10万元。并附有工资银行明细单。经本院审核,陆平山于2018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至同年8月16日恢复工作,在此期间减少收入15000元。陆平山为证明护理费,提供北京赛佳动物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兹证明万大红于2004年12月1日起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任护士职务,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当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2018年4月26日至5月6日向我单位请假11日,请假期间,我单位每日扣发其工资270元,扣发工资计算依据每天270元计算11天为297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单位证明、社会保险记录、银行明细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户口簿、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垫付费用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陆平山护理费1557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5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合计11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陆平山医疗费30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14814.60元,共计17545.3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被告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4494.50元、原告陆平山给付被告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3820.51元,合计158315.01元; 四、驳回原告陆平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元,由原告陆平山负担34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原告陆平山负担15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王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
判决日期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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