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张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1182民初3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3-15
法院: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张雨、王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唐山市,且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故深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忠扬
判决日期
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