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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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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广与胡贵、王玉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0203民初1460号         判决日期:2018-03-13         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怀广与被告胡贵、王玉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毅、被告胡贵、被告阳光财险克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力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怀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688.64元、误工费31639元、护理费12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460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179元、残疾赔偿金615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155044.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11日15时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胡贵驾驶王玉兰所有的,在阳光财险投保的×××号车,在克拉玛依飞机场路口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原告住院二次进行治疗,因赔偿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贵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此次事故给被告也造成了伤害,被告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险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被告王玉兰未答辩。 被告阳光财险克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期间,单位并未扣发其工资,故不存在误工费,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认可,对于伤残赔偿金,因原告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认可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15时40分,原告刘怀广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省道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克拉玛依飞机场相交路口时,与沿机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告胡贵驾驶的×××号“现代”小客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原告刘怀广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怀广与被告胡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怀广被送至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日住院,其病情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肺癌术后;建议加强营养。2017年5月25日出院,产生住院费31447.40元,产生门诊费用742.58元,复印费32.90元,医院建议住院期间陪护2人,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休病假。2018年1月2日因右胫骨骨折术后针道感染再次入院,2018年1月15日出院,产生住院费4430.76元,医院建议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0日需陪护1人,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31日休病假。被告胡贵向原告支付了6500元,被告阳光财险克支公司向原告支付20000元,因其他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王玉兰系×××号“北京现代”小型越野车车辆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5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 另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兹有我公司聘用人员刘怀广(身份证号×××),从2017年2月至今在我公司从事看护工作,我公司每月支付其2500元人民币薪酬。特此证明。”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再次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兹证明刘怀广(身份证号×××),从2015年10月至今在新疆天翔航空学院克拉玛依基地从事锅炉工及看护工作。特此证明。” 另查,原告刘怀广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5月8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2500元;2017年6月5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2860元;2017年7月6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2860元;2017年8月7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1107.10元;2018年2月7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5697.70元;2018年3月9日,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其支付工资5697.70元。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双方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新医临鉴字第6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17年5月1日车祸致刘怀广右胫骨下段骨折等,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61.1%,伤残等级为十级。2、就现有材料而言,刘怀广目前病情日后是否存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现缺乏相关医学依据和具体措施。故此,目前其后续医疗费尚不能评估,如确实存在后续治疗,建议待实际费用发生时另行主张。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450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179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刘怀广赔偿损失8568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刘怀广支付垫付款566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45元、邮寄送达费117.20元,由原告刘怀广负担760.6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负担105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俊霞
判决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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